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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两口法庭争房产

来源:法制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8-10-16 09:02

  因婚前购买的房产引发矛盾,75岁的刘先生把后老伴儿与其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享有房屋50%的所有权。丰台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后,丰台法院召开了“涉老年人家事、理财案件新闻通报会”。

  婚前共同买房婚后引发纠纷

  75岁的刘先生称,2000年他与后老伴儿冯女士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二人居住在刘先生位于东城区的住处。由于刘先生的儿子不认可这段关系,冯女士提议出售该套房屋,到别处再买一套。2003年年底,刘先生把东城区房产卖掉,与冯女士分别出资购买了丰台区一套住房,房屋买卖事宜均由冯女士及其女儿张女士办理,该房屋登记在冯女士名下。2008年,刘先生与冯女士领取了结婚证。

  今年6月,冯女士提出要把这处房屋赠与给女儿张女士,刘先生不同意,双方就此产生矛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先生将冯女士及其女儿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享有该房屋50%的所有权。

  被告否认字据不愿庭外和解

  昨日下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方仅张女士一人来到现场。据悉,另一被告冯女士于10月1日去世。

  庭上,刘先生称,房屋购房款是他卖掉东城区住处所得,“丰台区房子的首付6.6万元是我给的。房款加装修,这个房子一共花了36万元,我给了她18万元,让她去办手续。”对于房屋为何登记在冯女士名下,刘先生解释说,因为之前与儿子产生矛盾,不想让儿子知道他有这处房产,“当时儿子在跟我打房产的官司,我跟她的感情也挺稳定,所以就把房子放在了她的名下。”

  刘先生还出示了2004年张女士拿到18万元后写下的房屋协议,以及2017年冯女士写的“房屋属于二人所有”的字据。

  对于这两张字据,被告张女士承认是出自其母之手,但否认冯女士所写内容,“这是我母亲在胁迫下书写的,我们不认可这份证据。”张女士还称,该房屋仅属于母亲冯女士,“他一分钱都没出,房子的首付款是我从银行取了4万元,再加上我母亲的一点积蓄,房子也是我贷款买的,银行都有记录。”

  听到张女士的陈述,刘先生情绪激动,直言对方胡说八道:“房款20多万元,当时商量好我出一部分,她出一部分,但她没存款,我俩也没贷款资格,所以才让她女儿贷款,而我已经把我那部分钱还给她女儿了。”

  庭上双方争执不下,均表示不愿庭外和解,本案也未当庭宣判。

  ■法官提示

  老年人应及时写遗嘱

  庭审后,丰台法院召开了“涉老年人家事、理财案件新闻通报会”。

  据了解,在涉老年人家事案件方面,2016年丰台法院全年新收老年人离婚案件135件,2017年新收134件,2018年1月至8月,新收达到141件,上升趋势明显,且呈现出老年人再婚、闪婚闪离、老年人婚姻自主权易受成年子女较多干涉、多种家庭矛盾交织在一起等特点。

  方庄法庭负责人李冬冬指出,老年人应在具有表达真实意思能力时制作遗嘱;其次,自书遗嘱应妥善保存,确保真实性,自书遗嘱可以制定多份,由立遗嘱人和子女分别保管,或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避免百年之后子女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产生争议;再次,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但如需撤回遗嘱或修改遗嘱,应在双方在世期间共同协商进行,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在修改或撤回遗嘱时,仅能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处理,而无权擅自改动去世一方的遗嘱;最后,要慎重采用打印遗嘱的形式,立遗嘱人应尽量自己书写。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近三年,丰台法院共受理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442件。其中,原告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327件,占比74%,中老年人保护财产权益的需求量大,维权愿望迫切,相关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串案多发,区域性集中性明显;二是老年人辨别能力相对较差,法律意识低,维权困难;三是中老年人投资资金多为其多年积蓄或亲友拆借而来,其或是为了给子女买房置产,或是为了留作养老所需,容易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与家庭和睦。

  北京晨报记者李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