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建不停止?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高佳琪 | 发布时间: 2020-03-30 09:03
运城长安网讯 (通讯员 杨云)3月27日上午,平陆法院执行局在县自然资源局的配合下,对被执行人王某、梁某、任某在平陆县西韩窑村一组、三组、四组未经批准施工的三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王某、梁某分别在西韩窑村一组、三组老宅基地上未经批准动工建设住宅楼,任某在西韩窑四组老宅基地上未经批准动工翻建房屋,三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平陆县自然资源局对他们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听候处理。通知书送达后,三被执行人并未停止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局向平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在执行中,平陆法院执行局对如何推进案件执行给予高度重视,迅速调配执行力量,承担执行任务的干警认真研究制定执行预案。在三处执行现场,执行干警严格按照“依法执行、规范执行”的要求开展行动,对在违建现场的被执行人及正在施工人员强制立即停工,责令离开现场;对不在现场的被执行人通知其到法院,讲解法律规定,告知拒不停工的法律后果;对违建现场的施工设施现场张贴封条。
这次行动的圆满完成,展现了法律威严和司法的权威,体现了法院支持自然资源局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违建行为,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相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