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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政法委积极开展反邪教法制教育宣传活动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高佳琪 | 发布时间: 2020-07-29 15:29

运城长安网讯 (通讯员 宋新莉)为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范和抵御邪教的意识和能力,临猗县政法委在全县范围内积极开展网上、网下反邪教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反邪教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远离和抵制邪教,大力营造知邪反邪拒邪的良好氛围,为平安临猗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对公民进行反邪教法制教育的法律依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政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一是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二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三是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四是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党和政府对处理邪教问题的基本国策:

对绝大多数受骗上当的群众,要千方百计地团结、教育和挽救他们;对极少数邪教头目和骨干,要依法严厉打击。

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00条第1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改后的五个变化:

①提高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

③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     

④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