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法院李军霞:让失足青少年“回头有岸”
来源:山西法制报 | 责任编辑:本站 | 发布时间: 2017-09-28 16:42
两名失足青少年分别于2016年12月份、今年年初实施抢劫、盗窃行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以抢劫罪、盗窃罪被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河津市法院。近日,河津市法院少刑庭庭长李军霞与薛党星、任瑞珍两位心理咨询师,连续多次对本案被告人李孟某、李沛某作心理辅导工作,以预防其再次犯罪。
少刑庭庭长李军霞受理本案后,得知李孟某是95后,其因家庭情况特殊,现已是第二次触犯刑法,如不及时对其进行心理方面的疏导,在服刑期满后极有可能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到时,不仅自己将付出沉痛的代价,对社会也是隐患;而被告人李沛某属未成年人,如能对其进行恰如其分的思想工作,也可有效避免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李军霞庭长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对二人进行心理辅导的必要性,随后便会同薛党星、任瑞珍两位心理咨询师,多次到看守所内、河津法院心理辅导室对两位被告人进行人生观、世界观和法律法规教育,并根据各被告人的个性,找准感化点,以和蔼平缓的口语,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对二人进行多次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后,二人的思想及行为悄然发生着变化。
“如何正确引导他们重新做人,这既事关祖国的未来,也是法官人性的体现。”李军霞事后说。
河津市法院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并重的方针,坚持青少年刑事审判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好“从轻”和“减轻”这个量刑关,在量刑时做到轻刑化,即:可不判处刑罚的尽量不判处刑罚,可判轻刑的尽量不判重刑,从而给失足青少年自我改造和重塑人生的机会。同时,该院对宣判后的回访考察工作也高度重视,定期不定期地对失足的青少年进行回访考察。通过相关组织调查,及时掌握失足青少年的教育、就业和思想表现情况,以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机会,进一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