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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法于“卡” 共护花蕾 垣曲检察与行政执法部门携手同行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4-05-21 16:11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安杜娟 石雅净)近段时间,由烟盒所制成的“烟卡成为小学生们的“新宠”,也引发了社会关注,为了防范烟草制品及相关产品侵害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引导孩子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垣曲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烟草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五部门开展系列活动,凝聚合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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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调查 听取多方意见

  “垣”于爱未检工作室干警们利用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的机会了解社会公众对于“烟卡”的态度,同时上线开展有关“烟卡”的调查问卷,依托网络平台面向小学生家长、在校教师发布,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打牢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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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校园 提升自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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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学生的课间操、课间休息时间,赴多所学校,面向孩子们进行宣讲,介绍未成年人吸烟的危害,同时发放宣传资料和自制的未检元素小卡片,引导孩子们远离烟草制品,正确认识、对待“烟卡”,选择更加积极健康的娱乐项目和兴趣爱好,自觉培育健康的价值观、人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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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在发放自制卡片时说,“它可以是一张带有纪念意义的卡片,可以是夹在你书中的书签,也可以是放学回家后与家长共同制作的手工品;你可以玩卡片游戏,但不一定非是烟卡,你可以去想象去创造,任何纸张都会变得独一无二、与众不同。”

走入商铺 监督责任落实

  为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对小学校园周边的商铺进行检查,发现个别商家存在在显著位置摆放售卖“烟卡”的情况,向商铺经营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提醒商户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主动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自觉拒绝未成年人购买烟盒、“烟卡、电子烟的诉求。同时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开展校园周边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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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用心用情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强化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合力营造未成年人保护的良好局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