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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关于禁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公告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古海珠 | 发布时间: 2020-07-31 18:03

根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禁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公告如下:

一、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二、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三)击打列车;

(四)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五)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六)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七)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附近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八)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九)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十)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十一)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十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十三)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三、对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一)实施禁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第一至第八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实施禁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第九至第十一条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实施禁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第十二至第十三条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维护铁路安全工作的奖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公安机关、护路联防组织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维护铁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特此通告


稷山县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