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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法院集中公开宣判5起盗掘古墓葬案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05-30 09:54

  运城长安网讯(记者 古红军 通讯员 裴家生)5月28日,闻喜县人民法院对由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5起盗掘古墓葬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张江北、周赵良等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

  判决显示,被告人张江北曾因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内盗掘古墓葬,于2017年4月14日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服刑期间,又伙同他人先后3次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酒务头墓群、一次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郭古城及邱家庄墓群范围内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被告人张懋智、董成林、韩大愚、周红狮、耿宝贵、封卫马等人相互勾结,在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裴氏墓群保护范围内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且在盗掘过程中致一名同伙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张懋智、董成林二人预谋共同盗掘古墓葬,勾结被告人韩大愚联系公安干警参与提供安全保护,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韩大愚曾因涉及文物犯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参与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属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耿宝贵、封卫马积极参与,具体实施盗掘行为,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周红狮属从犯,分别被判处8年到10年有期徒刑及相应的财产刑。

  被告人李元创、张明德、李文发、冯文利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李元创、李文发曾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

  被告人李元创多次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盗掘古墓葬,属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张明德事前与李元创共同预谋实施盗掘古墓葬犯罪,积极寻找关系人提供保护,伙同李元创、李安平炒制炸药,属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文发在李元创勾结下,积极参与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并具体实施盗掘行为,属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冯文利受被告人张明德勾结,积极寻求时任文物大队负责人柴振洋为实施盗掘古墓葬提供安全保护,案发当日,为作案人员提供巡逻时间和路线信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案发后,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文利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周赵良伙同被告人李云发、何泽祥等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郭古城及邱家庄墓群范围内多次参与、实施盗掘古墓葬,盗取多件青铜器并销赃,造成文物流失、古墓葬损毁,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赵良系共同犯罪的组织者;被告人李云发积极参与并联络人员,与参与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公安干警协调盗掘古墓葬的具体时间、地点,在现场监督出货情况,向周赵良汇报盗墓情况,将所盗文物送给周赵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何泽祥参与作案两次,积极实施接送李云发、下坑清货、现场监督等行为,也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周赵良曾因倒卖文物罪被闻喜法院判处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李云发具有前科,但与何泽祥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1年及相应的财产刑。

  被告人崔云生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掘古墓葬,且其中一次造成三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崔云生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与他人共同实施盗挖行为,属主犯,其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其参与在烈士陵园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闻喜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以上5案,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辩护人均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严格执行“三项规程”,从严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认真审核法定量刑情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各被告人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