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三级将成立党委反腐败领导小组
来源:山西法制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04-09 09:42
近日,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不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山西省委印发《关于加强对反腐败工作全过程领导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机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切实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实施意见》规定,省市县三级成立党委反腐败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设一名第一副组长、两名副组长,第一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两名副组长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司法、审计等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织、政法等单位常务副职。原来各级的反腐败协调小组自行撤销。
建立十项日常工作机制和制度,包括各级党委每年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进行集中统一部署的长效机制、各级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制度、反腐败工作重要事项报告批准制度、反腐败形势民意调查制度等,推进党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制度化”。
强化五项措施,推进党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长效化”。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自觉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督查督办,要求各级党委督查部门每年组织专门力量,对照年初工作部署,对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强化年度考核,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提醒约谈,要求各级党委根据对下级党委(党组)的政治生态研判情况、督查情况、考核情况、巡视巡察情况和掌握的其他情况,针对性地及时开展提醒约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化追责问责,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