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外脑”办好案件提升能力
来源:检察日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08-20 10:47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各行各业分工日益精细化,各种专门性问题不断涌入司法领域,很多已超出检察人员的知识储备范围,检察机关引入专业力量助力监督办案十分必要。与此同时,社会发展中的很多矛盾和问题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程序,要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新需求,检察机关不能单打独斗。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特别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职律师、资深法官和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善于借用“外脑”办好案件、提升专业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借用“外脑”,核心在于办案。对于履行职责必须“以办案为中心”的检察机关而言,借用“外脑”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办案。当下,新时代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呈现在司法工作中,新型复杂案件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形下,借用“外脑”突破办案难题、提高办案质效显得尤为迫切。
在提升办案效果方面,要请专家在检察之外看检察,示范如何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好带有政治敏感性的问题,用政治意识处理好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帮助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向社会传递正确、正向、正能量的信号,通过个案的公平正义来引领司法进步甚至社会进步,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的智囊作用,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扭转民行办案偏弱的局面。
▲一方面,可以借助专家审查、研判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要不要进入法定监督程序、以何种方式提起监督,促进提升监督的精准度。
▲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专家咨询论证,帮助检察机关筛选出一些引领司法政策、影响裁判理念,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养成的典型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纠正意见,促进改判一案影响一片、教育社会面,同时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
借用“外脑”,重点在于提升专业能力。在持续加大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力度的同时,借力“外脑”是提升检察人员自身专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和必由之路。比如,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专家参与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与检察官进行业务交流互动,可以促进检察官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检察官的法治理念、专业知识也一定会有精进,从而帮助检察机关培养创造优质检察产品的工匠、能手乃至大师。
从长远看,检察机关要把专家意见中对于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成果用足用好,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与此同时,要探索检察机关与党政部门、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互派干部任职、挂职交流制度,使检察官在交流中提高,在学习中进步。
能否用好用足“外脑”,一把手的认识和决心是关键。用好“外脑”不只是办案部门的事,涉及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因而更需要各级院检察长从全局出发,统一安排部署。比如,检察理论研究要借助“外脑”,依托外部力量,建立健全与法学院校、科研单位的长效合作机制,形成法学等社会科学研究与检察理论研究的强大合力。这些工作,都需要检察长亲自抓。比如,专家是相关专业的精英,代表相关行业的民意,与相关领域的群众有紧密联系,可以成为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检察机关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进与社会各界的共识,就要用好专家等群体这一“外脑”。检察长要带头与专家学者交朋友,多邀请专家学者、代表委员、政协委员等群体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司法办案活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帮助检察机关更好地以案释法,加强普法宣传,传播检察好声音,争取各方面对检察工作更多的了解、理解、支持。
用好“外脑”,重在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推动检察工作平衡、充分、全面发展,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高度,深刻认识用好“外脑”的意义,把这项工作做细、做深、做实,推进检察事业在新时代实现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