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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弹性规定给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来源:法制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09-06 08:44

  电子商务立法中充分发扬民主反复征求意见

  弹性规定给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历经五年,四次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终于问世了。

  与许多法律出台中只是某些规定引起争议所不一样的是,电子商务法的每一条都曾引发争议。一些争议的声音,直到电子商务法颁布后依然还有。如何推动电子商务法的顺利实施,显然是当下需要关注的话题。为此,9月4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与法制日报社共同主办了电子商务法颁布座谈会。

  呼之而出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用“呼之而出”“应运问世”来描述电子商务法的出台。

  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18年上半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14.91万亿元,同比增长12.3%。另有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电商年交易额接近30万亿元。

  “中国不仅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早的国家,也是发展最快、市场规模最大的国家。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最亮丽的风景。”赵旭东说。

  但是,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新问题,诸如假冒伪劣、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支付纠纷多等,影响了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诚信,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从行业发展来看,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必将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各方主体权益尤其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亟待电子商务立法。

  与会专家同时提出,从全球国际角度来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积极参与和主导规则制定,也需要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立法是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领域主要规则,担负我国和世界各国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重任。

  社会各界对于电子商务立法高度关注,迫切希望电子商务法出台。据了解,从十届全国人大到2016年提请审议的时候,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议案25件,建议133件。2017年、2018年,仍然有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要求尽快推出。

  这种关注也体现在提意见方面。在初审阶段,提意见的有194人,意见922条;在二审阶段,提意见的有291人,意见692条;在三审阶段,提意见的有317人,意见1473条。

  “这是一个整个社会高度关注的立法。”赵旭东说。

  影响广泛

  8月31日,这部受到高度关注的电子商务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来自立法机关的声音表明,这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综合性的、基础性的法律。

  与会专家认为,电子商务法对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的主体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深化供给侧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赵旭东指出,以“电子商务法”命名这部电商领域全面性的法律,中国可能是全球第一个。与传统的法律不同,这是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我国缺少立法经验,也缺少国际立法先例。中国的电子商务法立法“可以说在世界上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制度创新”,因为“无论是法律的体系结构,还是具体的内容规范,都需要进行开拓性的全面设计”。中国的电子商务法能成为电子商务立法的代表,体现中国特色,并为世界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宝贵的先例。

  这种说法得到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的认同。他将“开创性”作为这部法律的首要特点:是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以“电子商务法”命名的法,凝聚了人们的智慧,紧紧把握市场发展规律,致力于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它有可能成为除了公司法之外,产生广泛世界影响力的法律。2005年中国的公司法就曾引起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并已成为很多国家效法的对象。

  制度创新

  在一些具体规定上,都体现出了这部法律的创新贡献。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认为,有两个方面非常值得称赞。第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规则,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都在电子商务法中予以了重点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类,如何加以规制,营业公示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是其亮点,对于商务法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第二,解决了电商无法监管的问题。“以前电商问题那么多,找不到法律依据处罚他们,现在有了,电子商务法在法律责任构建方面针对电子商务的行为还进行了一体化构造,引入了现行法链接条款解决的更多了。”邹海林说。

  不过,也有一些条款迄今还存在较大争议。在座谈会上,电子商务法第38条就成为专家发言中的高频词。

  根据该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赵万一看来,电子商务法第38条“到底是成功还是失败”,学者有学者的看法,立法机关有立法机关的考虑。坚持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相应责任,是其中的分歧所在。

  据了解,对于第38条第2款,一二三审稿都规定的是连带责任,但是到了四审稿变成了补充责任,最后成为相应责任。对于平台究竟应当是什么责任,争议较大。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直言不讳地指出:“我们现在经常错位,好像用连带责任就能把平台治理好似的,这是最大的误区。”

  邹海林认为,电商平台不是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负责,而是对自己负责,他担忧现在很多争议影响未来电商法有些制度的设计解决和适用。

  “平台责任和平台治理要两手一起抓,两手都要硬,既不能错位也不能缺位。”周汉华建议道。

  留有空间

  监管者对于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也有困惑之处。

  比如,对上述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网规处处长白谨毅提出疑问:“如何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履行保障义务与审核义务,这个审核义务是属于原工商主体的准入部门的,原来是行政审查和实质审查,这个很难自证。在这个时候,从监管者角度和平台自己豁免自己责任角度,如何平衡这个事情,可能也是未来执行的一个难题,需要社会各界一个认知统一和深入的过程。”

  而市场主体准入规定在落地中也存在疑问。零星小额交易免于工商登记的规定如何在下一步的具体制度层面落地?不同的品类,其认定标准不同,奢侈品和生活日用品就不是一个标准。“按品类怎么区分,这既需要行业从业人员的经验,也需要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统一的认知。”白谨毅说。

  数据输送也是执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电子商务法解决了数据双向运用的监管合作问题。白谨毅坦言,日常监管中一直以来存在这一问题,如经营主体涉嫌违法,但在向平台要求获取数据时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现在电子商务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提供数据信息,“但是依据哪一个法规,这个依法是不是依靠本法,可能也是我们对这部法律从立法的本意和实践需求角度需要认知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吴景丽则指出,电子商务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弹性,“对于法院的司法解释留有空间,我们会根据相应情况进行司法解释”。

  记者 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