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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两院组织法作出重要修改 权威专家解读

来源:中国人大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10-29 09:05

  10月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围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定,发布会邀请6位嘉宾回答记者提问。

  这6位嘉宾是: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

  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张晓鸣


  刑事诉讼法修改三大看点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为什么要修改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什么内容?对于以后的刑事诉讼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王爱立: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1979年制定以后,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改,这次是再一次对刑事诉讼法做出的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所以这次大的修改背景,就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总体布局,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的决策部署,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和进展。这些成果和相关的制度安排,都涉及到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要进行修改。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实际是三方面:

  一是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这里有两部分内容:

  (1)监察法确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为了与这个规定相衔接,需要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做出相应的调整。

  (2)涉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部分,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这个环节中间有关的程序性的机制做出衔接性规定。这是这次刑事诉讼法第一部分的修改。

  二是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这次确定的缺席审判制度范围对于贪污贿赂的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过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缺席审判。这是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正草案中涉及到的刑诉法修改的第二部分。

  三是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内容,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大家都知道,关于认罪认罚程序和速裁程序,分别在2016、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过授权决定,在相关的部分城市进行了试点,这次是总结了试点中经验中的好做法,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试行。

  以上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个主要内容。总的来说,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我们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做出的修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防救援人员

  仍保持原有待遇水平


  人民日报记者:消防救援衔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请问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后如何保持这支队伍的职业荣誉更好地激励他们?

  尚勇:消防救援责任重大、使命特殊,需要保持职业荣誉。消防救援也应当成为全社会所尊崇的一个职业。中央改革方案专门明确,要采取符合消防救援队伍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

  根据中央改革的部署,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作为综合性常备的应急骨干力量,定位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我们感到,这个定位本身就是一份荣誉。这次设立消防救援衔,也是党和人民给予消防救援队伍崇高的政治荣誉。

  下一步我们还要为这支队伍设置专门的队旗、队徽、队训、队服,建立专门的表彰奖励制度。消防救援人员仍然保持原有的待遇水平,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等等。我还要强调的是,荣誉来自于党和国家的关心关怀,来自于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我们将始终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增强广大消防指战员忠于党和人民的责任担当,激发他们献身使命的热情,以敢于拼搏、勇于牺牲、甘于奉献的实际行动,不断争取更大的光荣。


  审判委员会制度发生较大变化


  成都商报记者: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审判委员会的制度做了较大篇幅的规定,能不能介绍一下有哪些变化?

  姜启波: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一个重要审判组织。这次法律的修改,也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做了一个较大的补充和修改,由过去的一条三款扩充到现在的四条十款。从第36条到第39条,分别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能、议事规则、启动程序、决定效力、责任承担以及公开机制等内容。

  主要的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审判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关系。这些年来,最高法院和部分高中级法院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探索设立了刑事、民事行政等专业委员会。这次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充分肯定了人民法院对审判委员会工作方式的改革成果,将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两种形式,明确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是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和工作分工组成,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而不是审判委员会新的组织机构。

  二是科学界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突出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职能作用,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合议庭对汇报案件的事实负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已经大大减少。同时,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三是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理清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严格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程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审判长提出申请,由院长批准,并且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在此基础上,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

  此外,除了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之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为何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中国日报记者: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出台之后,对未来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会有哪些影响和帮助?

  张晓鸣: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大家知道,与刑事类的国际合作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引渡;第二部分,刑事司法协助;第三部分,移管被判刑人。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经出台,这次这部法律的出台,就是把后两部分内容集合成法推出。

  第二,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包括腐败犯罪的需要。

  第三,是顺应国际合作的规则需要。大家知道,联合国近20年来,已经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UNTOC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称UNCAC。在这两个公约项下,中国作为缔约方,据最新统计,可以与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包括刑事司法协助在内的合作。中国在过去的40年当中,也已经与世界上六、七十个国家缔结了双边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引渡条约等等。所有这些批准加入和缔结的国际公约,都需要有国内法来使条约中规定我们的国际法义务落地,这就是它制定这部法律的意义。


  立法层面确认巡回检察制度


  新华社记者: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狱、看守所设立检察室,也可以对这些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请问增加这一规定有哪些考虑?

  王建平:以往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实行派驻检察的方式。派驻检察的方式具有贴近性和经常性的优点,便于被监管人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及时发现监督的线索,在强化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派驻检察这种监督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最主要体现在,派驻的检察人员与被监督对象容易形成熟人关系,这种熟人关系容易导致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或者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代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需要对相关的工作模式进行创新,在精简和改进原来的派驻检察方式的同时,积极探索巡回检察。巡回检察这种监督方式最主要的优势就在于它的机动性和灵活性非常强,哪里问题突出,我们就到哪里去监督,哪里反映强烈,我们就到哪里去巡回,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问题。

  巡回检察的另外一个优势,就是巡回检察的人员与被监督对象之间不易形成熟人关系,不容易被同化,因此它能够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懒、见怪不怪这些问题。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这两种方式有机结合,优势互补,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优势。在今年的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检察机关在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先后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进行了巡回检察的试点工作。这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又确认了巡回检察制度,对于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法律监督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30多年来

  第一次大修两院组织法


  光明日报记者:这次两院组织法的修改是法律实施30多年来第一次大修,新法是如何体现多年来司法改革的成果以及如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童卫东:这次两院组织法的修改,应该说是两院组织法制定实施近40年,也可以说30多年来第一次大修,这两个组织法是1979年7月份通过、1980年1月1日实施的,也是改革开放以后,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一批法律中七部法律中的两部,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当时,1979年全国人大法制委刚刚成立,三个月通过七部法律,就有这两部。这两部是重要的国家机构组织法,也是关于国家司法制度支柱性的法律。

  实施30多年来,中间有过几次小的修改,法院组织法修改了三次,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了两次,都是修改的内容不多。这次修改应该是修改的幅度非常大,从体例结构到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的法院组织法是三章、40条,现在变成六章、59条,检察院组织法从三章、28条,变成了六章、53条。法院组织法只有3条没有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全部条文都作了修改,幅度非常大。但是这次修改都是补充完善性的,并没有改变两院组织法的性质、地位、基本的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和基本的规则,都是完善性的。

  这次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来确认和巩固多年来的司法改革成果,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主要从这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完善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包括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可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这都是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法院组织方面的一些重要的改革。关于在职权方面,也有很多重要的变化,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要变化。比如确立了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原来“两高”一直在做,但是在法律中一直没有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它的效力问题可能有不同认识,这次在法律中作了规定,确定它法律的效力。还有一些关于职权方面的规定,比如规定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去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行政诉讼法修改确认检察院的一项新的职能。还有比如规定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这也是近几年检察院开展的法律监督的一个新形式,这是完善职权方面的规定。

  第二个方面,完善法院检察院内部的机构设置,建立符合司法机关特点和司法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这次两院组织法分别规定,在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在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员额较少的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通过扁平化的管理,围绕着以审判为中心,来优化检察院、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

  第三个方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认法官、检察官的责任,完善司法权的运行机制。这是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心、核心问题,就是落实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明确法官对于庭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合议庭的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独任法官审判也要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如果这个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要对他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对于检察院也是这样,检察官要自己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承担责任。如果是检察长、检委会的委员做出的决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个方面,明确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为了加强法官、检察官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建设,明确法院、检察院人员要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明确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同时也完善了两院领导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五个方面,加强法院、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因为法院、检察院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机关,权力很大,如果没有制度保障,也可以成为“弱势群体”,这是打引号的,不是真弱势。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领导干部干预两院的司法活动,有的地方把法院、检察院当作自己推动工作的一个部门,要求法院、检察院领导参加招商引资,过去这种事也发生过。针对实践中的这些情况,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这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承担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或者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规定办案人员要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如果有违法违纪情形的,有关机关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这次两院组织法修改,围绕着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将为下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的法律支撑。


  最高法职权增加了一项内容


  南方都市报记者: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我们关注到为做好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期限的衔接,这次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也把最高法院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请问是怎样的考虑?我们也很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何时出台知识产权上诉机制的相关规定,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

  童卫东:这次大家注意到,在最高法院的职权中增加了一项内容,最高法院可以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开始大家看到这一条的时候,包括草案这一项规定的时候,可能不明白。要结合这次常委会通过的一项决定,大家就明白了,就是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现在正在做的一项工作是,在国家层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审理机制,对于专利,主要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电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垄断、技术秘密等案件,这些民事案件原来都是由知识产权法院和省会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全国的中级法院大概有40多家进行一审。

  按照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就是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也是这样,原来的行政案件,所有专利类的知识产权案件和列举的这几类案件,一审原来也是由几个知识产权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审理,由各省的高级法院二审,如果一审生效了,没有上诉,如果发生再审,过去也都是由高院进行再审。这次出台决定后,所有的这些案件,不再由各高级法院二审,直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筹备成立一个知识产权法庭,由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受理这类上诉案件,目的就是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的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应运而生”的缺席审判制度


  法制日报记者:这次刑诉法修改有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加了缺席审判制度,为什么要在法律中确定这项制度?我们想了解一下对于这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的程序都做了哪些规定?

  王爱立: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新的制度,就是缺席审判制度。一般来讲,就是法院对未到庭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活动。建立这个制度的背景,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现在在反腐败压倒式态势已经形成的大背景下,国际追赃追逃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得到了人民的拥护。

  为了不断地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建设,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14年就会同有关部门,在我们刑事诉讼当中是否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讨。经过研究和权衡利弊,我们认为在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来讲,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也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一些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让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同时,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做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我们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在建立这个制度的时候,我们也充分研究借鉴了世界各国的有益做法,从外国的规定看,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而且国际公约也不排除在严格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缺席审判。

  规定这项制度,还有一个因素,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个程序实际也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只是对他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没收的一个程序。经过了这些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借鉴了国外合理制度的经验,总结了我们在2012年以来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这次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

  就这个制度来讲,刚才我在介绍整体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方面中,适用范围已经是提到了一些。从整个的刑事诉讼的制度来讲,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审判是一个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一个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的补充性规定,我们又是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正确和公正实施,这次增加缺席审判时,我们对案件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对于范围来讲,一类是贪污贿赂的犯罪,一类是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而且要经过最高检察院进行核准的案件。同时,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境外,排除在国内潜逃的适用。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目的是保证缺席审判得到正确适用,保障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建立这个制度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相关的条款设计来讲,我们从缺席审判的管辖上明确,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对管辖级别要求比较明确。另外,要求法院要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境外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同时对委托辩护权和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都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给缺席审判的被告人一个充分的程序保障。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

  今年年底前挂牌


  人民法院报记者:我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提两个问题。第一,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新增了一条,第16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第三项,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这一条在下一步的具体实践中要怎样落实和细化?第二,在这一次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分组审议会上,有很多人非常关注法院的人案矛盾问题,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是如何有效地保障法院的人员与经费、编制问题?

  童卫东:第16条第三项是二审稿之后新增加的,最高人民法院要新设立一个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上诉案件。法律规定和决定要为下一步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支持,目前这个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方案,中央深改委已经批准了,现在这个决定已经出台,法院组织法也作出了规定,法律的支撑、法律的规定都已经具备了,下一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方案来落实、组建,具体的下一步怎么实施,最高法院正在积极地准备,方案中也提出了要求,他们下一步会积极地推动这项工作。

  从法院了解的情况来看,年底前知识产权法庭要挂牌,对具体的案件还要出台一些司法解释类的文件,进一步地落实中央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方案和法律的规定。

  姜启波:关于案多人少的问题,要客观地对待、看待。当前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确实是庞大,近几年也逐年地增加,但是今年增加的幅度有所放缓。案多人少的问题不是现在有的,实际上在过去几十年,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存在。这个问题不光是中国司法的问题,其他一些国家、地区也存在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这些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加大改革的力度,采取了很多措施,有效地缓解这个问题。比如,法官员额制改革,遵循司法规律,充分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要求。

  我们通过员额制改革,从全国21万法官中遴选出12万余名法官。这些员额法官在改革以后,集中到办案一线。特别是院庭长过去办案的比例不高,现在比例大幅度提升,有的法院院庭长办案的比例达到50%,甚至还要更多。通过改革将优秀法官配置到办案一线,审判力量加强,审判效率提高。北京等地区许多优秀的法官,一年都要办几百件案件。

  第二个措施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33条规定得很明确,人民法院的案件如果采用合议制的形式审理的,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要由合议庭负责;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由独任法官负责。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要对其表决负责。我们法院内部也通过了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真正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大大提高了效率。

  第三,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机制改革。比如,我们大力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分调裁”机制的建设,推行案件的类型化处理,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提高审判效率,满足群众期待。因为进入诉讼以后,群众往往担心的是诉讼效率慢,这样就可以让很多的人民群众实现这个愿望,让少数的疑难案件办成精品,就能既体现效率又体现公正,司法的效果自然就会好。

  最后,近年来,最高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我们的审判执行工作依靠两条:一是改革;二是信息化建设。全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应该说现在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是走在前列的,也受到国外同行的称赞。我们通过实现网上自动化办公、案件在网上流转等,速度很快,效率很高。让数据多跑腿,群众不跑腿,法官少跑腿。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大大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


  新修订刑诉法

  对检察机关提出更严要求


  检察日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消防救援衔的授予范围包括哪些?今后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否有考虑纳入授衔范围?第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和速裁程序写入了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和对于重大立案案件的不起诉权,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会面临怎样的挑战?法律的修改将如何更好地助推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能?

  尚勇:刚通过的条例明确,消防救援衔授予的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的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的在职人员。目前,授衔范围主要是原公安消防和武警森林两支部队的转制人员。为了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统一领导指挥,消防救援总监衔授予应急管理部正职。下一步根据需要,对安全生产等专业的救援力量择优整合,经中央批准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可以纳入授衔范围。

  你所提到的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应急管理部对这支队伍的建设高度重视,正在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意见,主要的举措和目的是规范管理、保障待遇、稳定队伍、提高战斗力,进一步发挥这支队伍的重要作用。

  王爱立:从整个的刑事制度而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从总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刚刚也介绍了涉及到很多的重要内容,其实不仅仅像你说的182条关于公安撤案和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对公检法机关来讲,这次修改涉及相关的内容,除了我们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还增加了速裁程序等。对司法机关任务更重,要求也就更严,所以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充分完成落实刑诉法提出的及时惩治犯罪,同时还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在今后的实施当中要正确地执行和履行好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