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党委政法委“协查”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法治日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1-04-08 10:02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超王志堂
为强化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单位和政法队伍的职能监督,增强党委政法委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合力,山西省委政法委、山西省纪委监委近日联合印发《山西省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党委政法委“协查”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
《暂行办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要协助配合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政法单位及政法单位公职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党委政法委日常监督工作。发现掌握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党委政法委应当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政法单位及政法单位公职人员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及时提供相关问题情况;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可以征求党委政法委的意见和建议;经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委政法委可以派员参加监督检查工作;党委政法委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对于发现掌握问题线索,《暂行办法》明确党委政法委应当通过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察巡查等工作,拓展问题线索收集渠道,加强问题线索的摸排收集、分析研判。具体包括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有关法律,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及其他应当移送的问题线索4类。对于掌握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对移送问题线索的权限和时限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党委政法委协助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暂行办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涉及政法单位及政法单位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以及立案审查调查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政法委应当予以协助配合进行调查核实或协调相关政法单位。二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案件,因工作需要,经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党委政法委可派员参加审查调查工作。
《暂行办法》对如何运用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结果、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也进行了规定。一是党委政法委应当根据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情况,及时分析研判;二是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三是督促整改落实,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诫勉、通报;四是在发现新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时,要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此外,《暂行办法》还通过建立党委政法委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会商机制,政法单位纪律作风情况和政法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常态化分析报告制度,执法司法办案责任与违纪违法责任分类处理机制三大机制对《暂行办法》落实予以保障。
山西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规定详细,操作性强,将对建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一体推进政法系统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要求、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过硬政法队伍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