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警方公布打击网络谣言10起典型案例
来源:山西省公安厅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2-06 09:44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高度关注、群众高度关切,疫情相关信息的准确权威发布关系到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但仍有极个别网民不顾社会大局和事实真相,通过网络编造、传播、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在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恐慌。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清朗网络环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现将山西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的10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进行通告。
公安机关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造谣、传谣都是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涉嫌犯罪。对有意谎报险情、疫情和警情者,特别是对网上恶意造谣者,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查严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民众,对类似网络谣言,都要保持足够警觉,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对一切造谣、传谣行为都应给以严厉谴责。
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月29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吕某强在家中利用微信先后在多个微信群内散布“在运城市空港北区**小区内,四个从武汉回来的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烧不敢去治,都死了”的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
经查证,吕某强发布的信息系谣言,运城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吕某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0年1月28日,违法行为人薛某萌在微信朋友圈散布“现有一男子,确诊新型冠状病毒,从武汉医院治疗期间偷跑回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请各位同胞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如有认识的,遇到的,请及时联系当地医院及公安部门,谢谢大家的配合”的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
经查证,薛某萌发布的信息系谣言,运城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薛某萌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0年1月28日23时许,运城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崔某峰在微博中散布“夏县胡张乡其毋村确诊一名武汉新型冠状肺炎患者,运城市共有4例新型肺炎患者”的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
经查,崔某峰于2020年1月28日19时许,将同事吴某阳转发的一张有关武汉新型冠状肺炎患者出行轨迹信息及一张医保群聊天记录图片,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其微博账号发布。
经查证,崔某峰发布的信息系虚假信息。运城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崔某峰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0年1月28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程某禄为引起村民对抗击疫情的重视,编造了“吕梁现在有四例,冀村就有三例”的虚假疫情内容,发布在东九枝村微信群内,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造成了大量群众恐慌。当晚20时许,程某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后果,赶紧删除信息并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吕梁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程某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0 年 01 月 24 日 9 时 57
分许,违法行为人李某玲将其女儿微信朋友群的“关于河南省伊川县冠状病毒疫情排查及病例紧急处置情况”信息修改后,转发到多个微信群,造成了一定范围群众恐慌。
吕梁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玲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孟某晋在多个微信群转发“县各城区内于今日凌晨24后所有路口红绿灯,统一24小时改红灯,除特种车辆外,私家车闯一次6分200,禁止私家车辆出行,正常行驶,另行通知,请大家踊跃转发”的谣言,该信息被多人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临汾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孟某晋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0年1月25日,违法行为人南某运在微信群中发布“晋B8*730轿车才从武汉回来,车上人员已确诊,偷跑回来的,请大家看到后报警”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南某运发布的信息系谣言,大同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南某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0年1月31日,违法行为人李某忠将“阳泉要封路”的不实视频信息发到450余人的微信群中,造成虚假信息大量传播,社会影响恶劣。
阳泉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忠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0年1月25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芳在微信群发布“长治市封路”虚假信息,后该信息被大量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长治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芳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0年1月25日下午16时55分许,违法行为人卫某看到微信群里有人转发“**小区12号楼9单元1层东户从武汉刚回来,谁的群多转发一下”的信息后,未经核实,即添加“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地域属性内容,通过微博散布了“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小区12号9单元1层东户从武汉刚回来,拜托大家多多转发”的谣言,被多人转发,造成一定范围内群众恐慌。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卫某发布的信息系谣言,吕梁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卫某予以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