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中院出台《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相关法律问题提示》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英 | 发布时间: 2020-02-28 09:26
运城长安网讯(靳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防控的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帮助企业和人民群众防范法律风险,切实从源头上化解涉“疫”矛盾纠纷,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运城中院审判委员会经认真讨论研究,出台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相关法律问题提示》(以下简称《提示》),供人民群众和企业经营决策中参考,依法为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优良的司法环境。现将《提示》(一)予以刊发。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
相关法律问题提示(一)
01、问:什么是不可抗力?
答: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范围。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因而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范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不可抗力也可能不能免除或者不能完全免除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02、问: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在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中,不可抗力一般可以作为当事人完全免责的理由。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应特别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对民事责任免除的影响,关键在于其是否直接导致了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是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以及不可抗力在导致侵权损害后果和违约损失中的参与度等因素,而不在于不可抗力是否实际发生。因此,合同法也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如果放任损失扩大,就扩大部分,受不可抗力影响而违约的一方并不能免责。此外,不可抗力也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前提是不可抗力达到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问: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料性,疫情期间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都是非常规的,属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已构成《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04、问:疫情期间,如何把握民商事纠纷的处理原则?
答:(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区分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依法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2)坚持鼓励交易原则。严格合同解除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抗辩,损害守约方利益;
(3)坚持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公平处理矛盾纠纷;
(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加强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共度难关,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05、问:当事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主张免责,需提供哪些证据?
答:对于因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而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当事人应当提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措施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对于自然人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应当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当事人被隔离留观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06、问: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对于扩大的损失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因疫情的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债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如及时通知、召开会议、采取紧急措施等)以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如果债务人在疫情发生后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但因自身原因未采取的,则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对于扩大的损失,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07、问:以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对受疫情影响请求解除合同的,应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以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或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合同;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因疫情或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一般可予以解除。
08、问: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则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应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也可以通过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09、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餐饮、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导致餐饮、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0、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