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种铲毒,盐湖公安在行动
来源:盐湖公安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18-05-31 10:1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5月24日省、市禁毒会议精神要求,按照5月25日分局党委“关于强力引深为期一周禁种铲毒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盐湖公安再次深入乡镇、村组宣传踏查,并协调飞机对重点区域进行航测。自禁种铲毒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盐湖公安分局在大渠、姚孟、席张、上郭、解州、金井、龙居七个乡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进行了依法打击,铲除和收缴毒品原植物共计1105株。
5月28日,在大渠乡北张村一居民院中铲除罂粟314株,在其家中发现“片片”咖啡因107袋,酒精壶、粗制冰壶各一个及制造咖啡因“片片”的原料。
5月28日,在盐湖区大渠乡北孙坞村一居民家中铲除罂粟11株。
5月28日,在盐湖区大渠乡东孙坞村一居民院中铲除罂粟190株。
5月29日,在盐湖区龙居镇张耿村一居民院中铲除罂粟34株。
5月29日,在盐湖区解州镇解州村一居民院中铲除罂粟40株。
5月29日,在盐湖区金井乡侯村一居民院中铲除罂粟28株。
目前,所有违法嫌疑人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均已被依法传唤询问,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