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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打掉一个恶势力团伙及一名“村霸”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18-09-12 16:15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杨宁 王子文)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永济市公安局不断加大打击黑恶刑事犯罪力度并取得一定成效,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9月10日,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永济市人民法院对一个恶势力团伙以及一名“村霸”进行公开宣判,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打掉以傅某济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今年1月,永济市公安局在办理傅某济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该伙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线索。永济公安立即组织专案组,经过近一个月的侦查,获取了确凿的犯罪证据,查证傅某济恶势力团伙共涉及刑事案件4起。

  9月10日,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永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获刑。被告人傅某济、王某一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傅某济、王某一的行为均分别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均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和某功、王某二、王某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王某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被告人王某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本院对被告人王某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宣告部分,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被告人和某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被告人傅某济、王某二、王某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春、杨某安的损失2040.48元。

  打掉“村霸”朱某星

  被告人朱某星曾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张营镇黄龙村、永宁村私挖乱采,肆意破坏村民耕地、果树、建筑地基、祖坟等,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横行乡里,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朱某星现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个月,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有期徒刑四年零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