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驶未检车 罚款记分扣驾照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19-01-18 16:30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李东兴)1月17日,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翟店中队民警在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时,依法查处一起“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驾驶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14时10分,民警在城区育英街与大佛路交叉口开展冬季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在对一辆悬挂晋MNXXX5的小型轿车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车未按照规定期限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对驾驶人聂某田(男,稷山县清河镇人)进行检查时,其身上一股酒味十分刺鼻涉嫌存在酒驾。民警遂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显示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民警依法给予驾驶人聂某田“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两种交通违法行为合并罚款12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