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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民警执法?拘!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杨润丽 | 发布时间: 2019-06-13 11:04

  面对民警执法

  总是有一些人不仅拒不配合

  还对民警肆意辱骂,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甚至暴力对抗

  作为国家执法机关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对于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

  盐湖公安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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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长安网讯 6月10日早7时许,东城派出所民警在南城墙路曹家巷一商铺处警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雷某拒不配合,采取撕扯、谩骂、阻拦,并咬伤东城所处警民警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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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询问,该雷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雷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