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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公安快速处置一起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案件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11-19 09:58

11月18日上午7时50分,盐湖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一不明身份人员站在市委门口大树上不下来。接报后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先期处置并上报,随后分局领导周爱华、任革喜组织应急、消防等力量赶到现场,经对该人员多次交谈劝解无效后,采用铺设气垫床,架云梯车方式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并依法传唤至分局执法办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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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2019年11月18日凌晨4时09分,违法行为人李某星(男,汉族,56岁,山西省绛县人)及其妻子文某菊,为了达到其个人诉求,李某星用自带的梯子上到市委门口大树上,采取摇旗喊口号的极端方式引起部分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盐湖公安分局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星依法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