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警方公开通缉10名重大案件在逃人员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4-26 10:29
为推进重点逃犯缉捕工作,最大限度消除社会治安隐患,广泛发动人民群众,4月24日起绛县公安局公开通缉10名重大案件在逃人员。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凡协助抓获以下10名在逃人员的,公安机关将视情况给予人民币1-10万元的奖励。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对给予在逃人员提供隐匿处所、财物、交通工具,并为其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敦促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会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举报电话:110
聂警官:13935936580
裴警官:15333047899
被通缉的10名在逃人员情况如下
1.犯罪嫌疑人薛海旗
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山西省绛县古绛镇吴北坡村人。身份证号码142731196612230011
案件类别:故意杀人案
主办单位:绛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联系人:陈警官15333047829
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薛海旗的单位或个人,办案单位将给予人民币3-5万元奖励。
2.犯罪嫌疑人梁彬生
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山西省绛县古绛镇西吴村人。身份证号码14273119730328001X
案件类别:倒卖文物案
主办单位:绛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联系人:聂警官13935936580
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梁彬生的单位或个人,办案单位将给予人民币5-10万元奖励。
3.犯罪嫌疑人靳联民
男,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山西省绛县古绛镇文体路人。身份证号码142731196307040318
案件类别:盗掘古墓葬案
主办单位:绛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联系人:王警官13333596724
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靳联民的单位或个人,办案单位将给予人民币1-3万元奖励。
4.犯罪嫌疑人王顺管
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山西省襄汾县赵康镇赵康村人。身份证号码142623196901211719
案件类别:倒卖文物案
主办单位:绛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联系人:张警官15135913660
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顺管的单位或个人,办案单位将给予人民币1-2万元奖励。
5.犯罪嫌疑人王青虎
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山西省绛县南樊镇郑柴村人。身份证号码142731196405160954
案件类别:盗掘古墓葬案
主办单位:绛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联系人:卫警官15333047800
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青虎的单位或个人,办案单位将给予人民币1-2万元奖励。
6.犯罪嫌疑人赵新平
男,汉族,1961年9月30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身份证号码142726196109300018
案件类别:倒卖文物案
主办单位:绛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联系人:张警官15135913660
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新平的单位或个人,办案单位将给予人民币1-2万元奖励。
7.犯罪嫌疑人楚书杰
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鸿南村人。身份证号码411081196503227999
案件类别:倒卖文物案
主办单位:绛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联系人:马警官18035940386
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楚书杰的单位或个人,办案单位将给予人民币1-2万元奖励。
8.犯罪嫌疑人赵平山
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山西省夏县瑶峰镇苏村人。身份证号码142730196302090336
案件类别:倒卖文物案
主办单位:绛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联系人:裴警官15333047899
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平山的单位或个人,办案单位将给予人民币1-2万元奖励。
9.犯罪嫌疑人周平
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山西省襄汾县西贾乡西毛村人。身份证号码142623197107192316
案件类别:盗掘古墓葬案
主办单位:绛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联系人:马警官18035940386
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周平的单位或个人,办案单位将给予人民币1-2万元奖励。
10. 犯罪嫌疑人张锁利
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山西省襄汾县永固乡家村人。身份证号码142623197104282017
案件类别:盗掘古墓葬案
主办单位:绛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联系人:马警官18035940386
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锁利的单位或个人,办案单位将给予人民币1-2万元奖励。
●警方提示 ●
●
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对为在逃人员提供隐匿处所、财物、交通工具,并为其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的,绛县公安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