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商铺盗窃手机 监控还原作案细节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11-18 14:32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三零”创建工作,盐湖公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紧盯“盗抢骗”民生案件的侦破,要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盐湖公安分局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持续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逻防控力度,全面挤压违法犯罪空间,筑起“破小案、保民生”的坚强防线。
近日,盐湖公安北部新区派出所民警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破获多起手机被盗案件。
2020年11月初,盐湖公安接到多名受害人报警:其放在店里桌子上的手机被盗。接报后,民警立即调取监控视频,分析研判嫌疑人身份特征,安排布控抓捕行动。11月13日,办案民警在盐湖区感恩广场振东大药房将准备再次进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当场抓获。在药店店员忙碌时,嫌疑人趁机盗窃
嫌疑人假装购买水果趁机偷走桌上手机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0岁,盐湖区人)系盗窃及吸毒前科人员,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12日,张某为筹集毒资,多次窜至盐湖区感恩广场附近商店,采用与店主进行攀谈趁其不备的方式将手机盗走,疯狂盗窃作案多达11起。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