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实施后首例公益诉讼案 已启动诉前程序
来源:正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1-04 15:26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1月2日上午,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对《电子商务法》实施后首例公益诉讼案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这意味着,今后违法利用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工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检察机关将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该法正式实施时,义乌市检察院接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违法销售药品的相关线索,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根据线索迅速展开了调查。
检察官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正是利用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属于电子商务法界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调查得知,该人利用微信这一网络平台违法销售自制药品,声称该药品系采用中草药秘方,主治银屑病、神经性皮炎、牛皮癣等十余种疑难杂症,三天见效,八天痊愈,无效退款。药品销售信息利用其微信朋友圈广告、加入微信群介绍等方式传播并高价销售。
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药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义乌市检察院认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制药品、通过网络违法发布药品信息以及销售药品,当事人利用网络的便捷、快速、覆盖面广等特性实施违法行为,触犯了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直接威胁到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1月2日上午,该院根据法律规定,在将上述行为立案为侵害药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之后,向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下一步行政主管部门一旦鉴定为假药、劣药的,检察机关还可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陆筱靓)
原标题:电商法实施后首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已启动诉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