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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噪音扰民咋办?请拨“12369”投诉

来源:运城晚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6-05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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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不少市民向晚报热线2233366、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反映,一些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产生噪音污染,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哪个时段施工属于夜间施工?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应由谁负责监管?居民如何维护合法权益?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近日,记者走访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

  关于夜间施工时段的界定,市生态环境局气防科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防治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法第八章第六十三条对《噪声防治法》中“夜间”含义的规定是:“夜间”是指晚10时至晨6时之间。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夜间施工噪音的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施工工地管理部门,应履行工地噪声监管责任。《噪声防治法》第一章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该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噪声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据了解,我国环境保护部设有24小时环保举报热线“12369”,市民如在夜晚10时至次日6时期间被施工噪音困扰,可通过拨打该热线向生态环境部门投诉举报。(记者 范楚乔 实习生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