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须足额发放,不能以物冲抵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6-11 09:05

进入夏季,天气日渐炎热。根据有关规定,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月10日,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队发出提示,关于高温津贴,用人单位须注意3个误区,避免违法。
所谓高温津贴,是每年6月份至8月份,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货币补贴。我省的补贴标准为每月240元。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过程中存在3个误区:一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二是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予发放;三是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实际上,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该负责人提醒,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支付;若用人单位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向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朱海斌)
来源:运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