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运城市纪委监委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导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5-27 09:32
运纪发〔2020〕10号
中共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运城市纪委监委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纪委各派驻机构,委机关各部(室):
《运城市纪委监委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导则(试行)》已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5月25日
运城市纪委监委
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行为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市委“五抓一优一促”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有关党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各类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既要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利益输送,又要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做到政商之间亲不逾规、清不远疏,于公有利、发展有益。
第四条
“亲”就是全市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坦荡真诚同各类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真心实意帮助、支持企业健康发展,鼓励从事以下行为:
(一)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旨在了解行业或企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二)组织企业、商(协)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三)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等学习培训活动;
(四)参加企业、商(协)会为推动自身发展壮大组织的外地考察调研活动(不包括旅游活动);
(五)工作时间之外,应本着廉洁自律、坦荡真诚的原则与企业相关人士正常交往,重要节假日期间可拜访企业或商(协)会,加强沟通,增进互信;
(六)稳妥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企业出现轻微违规经营行为的,要及时指导落实整改,慎用公开通报曝光措施,注意维护企业声誉;
(七)开展招商引资等事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时,可以邀请企业界人士在各类符合商务接待标准的场所进行协商,食宿标准按我市商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有关规定执行;
(八)外地客商来运开展投资考察、经贸交流、商务洽谈等工作中确需接待用餐的,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确需饮酒的,原则上使用符合商务接待标准的当地酒水饮料;
(九)外地客商来运考察项目时,可以选择性地安排到展示运城特色文化、城市魅力、招商名片的地方参观;
(十)在市区范围内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入企服务或调研确需企业提供午餐的,可按照企业职工就餐标准在企业内部食堂或职工餐厅安排工作餐,如公开活动有商务来宾的,可按照接待商务来宾标准就餐;
(十一)在市区范围外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入企服务或调研确需企业提供住宿、就餐的,可接受不高于差旅报销标准的食宿安排,并主动结清费用;
(十二)协助企业到运城以外地方招商引资、申报项目、开展推介活动等,确有需要可接受企业统一安排的出行、就餐、住宿,应避免产生高档消费,并主动结清费用;
(十三)在与企业人员特别是港澳台人士、外商交往中,确因工作需要赠送或接收礼品的,按我市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入企服务或开展调研,原则上利用工作日时间,应自备车辆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十五)其他不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加或组织外地考察调研、经贸交流、学习培训等活动,须经上一级领导或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清”就是全市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同各类企业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不得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等涉企服务和执法活动中推诿扯皮、冷硬横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
(二)不得在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中,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财产;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转嫁应由个人支付承担或单位报销的费用;
(四)不得在履行行政审批、监管和执法职能时在企业就餐或接受宴请,不得接受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禁止食用的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接受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
(五)不得强行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强迫企业搞摊派、出赞助、搞捐赠、入协会;
(六)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企业礼品、礼金、消费卡、奖品、奖金、烟酒、特产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七)不得收受企业以任何名义赠送的财物,接受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八)不得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得与企业家划“小圈子”、结“兄弟”“干亲”,搞亲疏有别、优亲厚友,或通过企业为个人升迁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
(十)不得以本人、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在管理服务企业中筹资借款、借房借车、投资理财、挂名领薪等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与企业开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不正当竞争的经营活动;
(十一)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因换届、岗位调整和管理体制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空口许诺、协议不履行,无故单方面解除与企业的合同或变相违反合同约定;
(十二)不得在与企业交往中,散布违背中央精神和上级要求的错误言论,或对错误言论不指正、听之任之、随声附和,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等;
(十三)其他与企业交往中影响、损害、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压紧压实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积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以身作则、带头落实行为导则,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全力营造政商之间“亲”有温度、“清”有尺度、良性互动的政治生态。
第七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监督责任,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和执纪执法全过程、各方面,通过日常监督、信访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执纪执法力度,严肃追责问责,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坚强纪律作风保障。
第八条
要严格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认真落实《运城市纪委监委支持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二十条措施》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个一律不准”等要求,落实落细合理容错、澄清保护、打击诬告陷害等机制,积极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浓厚氛围。
第九条 本导则所指各类企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十条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运城市纪委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