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起 我市正式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来源:运城新闻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10-28 10:06
10月30日起,市政府于上月底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将实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要严格遵守有关要求,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需规范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头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的车架结构等。
《通告》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最右侧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时,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自行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通告》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处20元罚款;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处20元罚款;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20元罚款;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30元罚款;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处30元罚款;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3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50元罚款;不避让盲人的,处50元罚款;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2019年4月15日(含)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备案管理,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