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诉你 “老赖”为何这样判
来源:中国长安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8-05-11 10:02
擅自转移财产,拒不申报财产,公司拒执,欠薪逃匿,经敦促仍拒不腾房,擅动查封财产,这些常见的规避执行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5月3日上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7年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运用追究拒执罪的手段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情况,并发布全市法院依法惩处拒执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
案例1
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绝腾房
被告人郑某云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某餐饮公司。该公司与某信息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餐饮公司应将租赁房屋返还信息集团,并支付拖欠租金。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法院多次敦促履行,郑某云拒绝腾退房屋,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之后,郑某云仍采取各种手段抵制法院的执行。案件移送刑事侦查后,郑某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餐饮公司履行腾房义务。
法院判决餐饮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郑某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追究拒执罪。本案的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但其法定代表人郑某云采取各种手段抗拒法院执行,最终与公司一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别以为躲在被执行公司面纱背后指挥公司对抗执行就可以逍遥法外,作为公司负责人在证据坐实之后一样被判刑。
案例2
以申请再审为由拖延执行,拒不腾退场地
湖里法院对被告人蔡某和与陈某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蔡某和应将位于湖里区某土地腾退给陈某。进入执行程序后,湖里法院向蔡某和送达相应执行文书并制作执行笔录,蔡某和承诺一个月内腾退场地。
后经法院多次敦促并张贴公告,蔡某和始终不履行腾退义务,法院决定对蔡某和拘留十五日。而后,蔡某和以其申请再审等为由再次拖延履行,在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拒不腾退场地。
随后法院将该案移送侦查,侦查期间蔡某和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主动退出涉案土地。蔡某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完成行为执行案件中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本起案件中,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负有腾退租赁土地的义务,在法院多次敦促之下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并不是停止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只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原生效裁判文书才可以中止执行。
法官提醒:
执行程序不是申请再审就可以中止的,除非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否则生效法律文书都要不折不扣执行。
案例3
制造虚假诉讼,恶意低价转让财产
集美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明将涉案土地上的地上物拆除腾空,将土地恢复原状归还许某等人并支付土地使用费。在另一起民事案件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机电公司诉余某明借贷纠纷一案中,余某明在明知集美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涉案厂房转让给机电公司,并通过法院调解书予以确认。
集美法院查明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余某明的近亲属,遂以余某明与机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意图系恶意转移财产和妨碍执行为由,建议龙海法院依法处理。龙海法院随即通过再审程序撤销该民事调解书,余某明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直至审查起诉阶段,余某明仍以该厂房已折价给机电公司无法腾空地上物为由拒不履行。审理期间,余某明自行主动拆除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将场地交付申请执行人,但余某明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刑事手段,惩处被执行人为恶意逃债而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过另案调解的方式意图将财产低价转让给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为此,执行法院一方面协调作出调解的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调解书,另一方面启动对被执行人的拒执罪追究程序,最终有力打击了此类恶意转移财产的规避执行行为。
法官提醒
别以为通过法院的调解就可以“合法”转移财产,真相逃不过执行法官的“火眼金睛”。
案例4
欠薪逃匿,公司和个人均被判罚
被告人邓某平成立了某信息科技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却因经营不善,拖欠十五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53188元。而后,邓某平为躲避支付薪酬,便与工人们断绝联系、逃匿躲藏。
集美区人社局通过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邓某平支付其所拖欠的工人劳动报酬,并通过短信二次通知邓某平到案接受调查。但邓某平仍逃匿躲藏,拒不履行。
随后该案移送刑事侦查,邓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集美法院认定信息科技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邓某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事处罚。在欠薪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属于涉民生案件,此类案件应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案被告人作为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下采取逃匿隐藏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经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
劳动者是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是一项法定权利,用工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国家机关必然要动用最严厉的措施予以惩处。
案例5
入住星级以上酒店,却没钱还债
翔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洪某景偿还债权人王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洪某景却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不仅如此,洪某还违反了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的规定,多次入住星级以上酒店。
翔安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后,其仍拒不执行。此后,法院将该案移送刑事侦查,洪某景随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上述行为供认不讳,并于同日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偿还王某全部借款及利息。被告人洪某景因构成拒执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进行刑事追责。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不仅拒不履行,且多次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入住星级以上酒店,在被司法拘留之后仍不履行,最终启动刑事程序,被执行人不仅要清偿全部债务,而且还被定罪量刑。
法官提醒
如果确实没有资产还债,你的生活水准就应当下降一个层次,过像“破产人”一样的生活。如果债没还清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却还要住星级宾馆、坐飞机,对不起,你已经违法,甚至构成犯罪,法院绝不姑息。
【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市总工会党组成员、挂职副主席冯鸿昌:“去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体现了厦门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上的信心和决心,有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解密】
拒执罪打击情况如何?
案件呈现哪些特点?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决胜年,纵观2017年,利用拒执罪这个有力武器打击拒执犯罪的情况如何?被执行人又呈现出哪些主要特点呢?当天,法院也现场为媒体解密。
拒执罪判决案件量翻两番
据介绍,2017年,厦门全市法院共作出拒执类犯罪有罪判决38件40人。同比2016年的9件10人翻了两番,体现了全市公、检、法三机关打击拒执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
其中,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3件35人,判决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5件5人。在这40名被判处有罪的被执行人中,有4家公司和36名自然人。在36名自然人被执行人中,有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实刑,实刑率达到30.56%,其中最高获刑有期徒刑为一年六个月。
刑事追诉手段是最后的“杀手锏”
从2017年拒执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来看,被执行人分别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藐视法庭执法权威。有的被执行人完全漠视法院向其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不仅不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更以强占执行标的物的方式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无视法院查封行为的法律强制性,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封条转移被查封的财产。
二是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在大部分拒执罪案件中,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但为了逃避债务而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随着拒执罪程序的启动,被执行人才幡然悔悟,开始主动履行义务,说明通过刑事追诉的手段对被执行人有极强威慑力。
三是存在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在多个案件当中,有些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有些则利用虚假诉讼低价转移财产。还有甚者,在法院判决腾退不动产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腾退义务,在法院多次警告且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自觉履行。(记者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