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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被曝普遍存在,是否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检察日报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8-06-04 15:17

  原标题:“阴阳合同”,是否触碰法律底线

  闫晶晶/检察日报

  近日,网上反映影视演员4天6000万天价片酬的消息,并指出疑似“阴阳合同”逃税漏税等潜规则,此事一经曝光便一纸激起千层浪,引起广泛关注。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无锡等地税务机关均对此表态,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6月3日下午,记者从无锡市地税局了解到,后续相关情况将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

  所谓“阴阳合同”,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璞玉解释,一般是指其中一份合同用来向监管部门正常报税,另外一份则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而双方约定的真实交易价格。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他表示,影视从业人员是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高收入群体,此事关系到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若确实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那么相关的影视从业人员及其代扣代缴义务人均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剑文认为,对疑似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进行稽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则要追究行政责任,罚款最高可罚应扣税款的五倍。若涉嫌犯罪的,则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查证之后将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刘剑文补充道,并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犯罪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前置程序,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行为依然构成犯罪。”刘剑文说。

  有业内人士表示,“阴阳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演艺圈,还包括房地产交易等行业。“一些行业是不是已经发生了大量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的行为,需要税务机关依法稽查才能确定。”律璞玉说。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表示,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