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家失火被殃及,造成损失谁来赔?
来源:中国长安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9-02-28 09:01
如今,安全用火、用电属于基本生活常识,但仍有不少人会麻痹大意,导致失火。正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楼里一家失火,邻居也很有可能因此受到牵连。
近日,家住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区二楼的张大娘,就因为一楼邻居家失火,导致其家中阳台、护栏及空调室外机被烧坏,室内烟熏严重。但是,当张大娘找到一楼邻居要求索赔时,邻居却表示“没钱赔偿”,还让张大娘“有点同情心”,不要再“火上浇油”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场火灾的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损失又该由谁来赔偿呢?
对于这起火灾事故,消防部门进行了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一楼邻居家客厅西侧,起火原因为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张大娘认为,邻居因失误导致火灾已经有过错在先,自家的房子因此受到波及,邻居理应做出赔偿,但邻居非但不赔偿,连个认错的态度都没有,这让她无法接受。于是,张大娘来到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火灾发生后,楼下邻居连句抱歉的话都没有,这种态度让人实在无法接受,所以我想讨个说法。”张大娘说。
张大娘表示,其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小区消防设施被破坏,消防通道处有车辆长期占道停车。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治理,导致发生火灾当天,消防车辆不能顺利进入小区救火,至少耽误了1个小时。“火灾不能及时被扑救,物业公司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张大娘提出疑问。
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听取了张大娘的陈述后,告知其这种情况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陈科蕾律师作为张大娘的援助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陈科蕾在了解了整个案件的经过后认为,该案有两个难点:第一,张大娘所居住的房屋因火灾造成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第二,张大娘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进行赔偿。
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张大娘居住的是老小区,年代比较久远,而失火属于偶发事件,张大娘屋内被烧毁的财物也使用了多年,当初购买物品的票据早已丢失,价值确实不容易进行认定。
陈科蕾认为,对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花费,也就是维修房屋的费用(如刷浆、重新安装护栏等花费),以及购买替代物品的费用(被烧毁的空调等),将相应票据交给法院,由法院作为参照,来确定损失的数额进行判决。
对于第二个问题,火灾事故的起火点位于一楼邻居王某居住的房屋内,故王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通道被长期占用,导致消防车辆不能及时进入失火地点进行救火作业,造成火灾损失扩大化,故物业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对于此次失火事件,律师确定了两个被告主体,分别是邻居王某和某物业公司。
随后,河东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进行4次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辩称,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认定书来看,不能认定火灾起因为王某所用的家电引起,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辩称,其对小区尽到了谨慎的管理义务,认为案件由王某家中电气故障所致,物业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张大娘作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维修房屋及更换被烧毁物品的票据,同时提供了消防通道被占用时的照片。法官对此事非常重视,亲自到小区进行调查,看到了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财产损失问题,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张大娘家中受损状况,结合其提供的票据,认定张大娘财产损失的数额为2万元。
对于责任承担问题,火灾的起火点位于王某居住的房屋内,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对于火灾的发生有直接责任,应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于车辆停放管理不当,应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对于张大娘2万元的损失,王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该案属于“偶然发生”,其焦点有两个,分别是财产损失数额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
对此,律师提醒市民,一定要留好购买物品票据,一是火灾发生原因如果系电器质量问题引起,可以凭相关票据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赔偿;二是便于火灾损失的认定。火灾发生后,被烧毁物品的数量和价值很难认定,这也是目前审理火灾事故责任中的难点。留好相应票据后,如因火灾发生损失要求赔偿时,可以起到对损失物品和数额的初步证明作用。
物业公司对于公共消防设施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在火灾发生后,如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物业公司要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