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后就职或跳槽,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来源:山西长安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9-03-06 09:35
以为可以拿着年终奖回家过年,却在春节放假前一天等来了公司的开除通知……以为自己的公司明年就能跨上新台阶,公司的骨干突然跳槽到了隔壁……保障劳动者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是劳资双方都回避不了的话题。
为此,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的审判监督庭法官李凌云,结合2018年一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梳理出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劳动者“一走了之”,从此双方“两不找”,会不会有法律风险?
【案例】有的劳动者尤其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说走就走,随意“跳槽”,企业对其也不留恋,听之任之,从此双方“相忘于江湖”。这样做会有法律风险吗?
【法官说法】这是对自己、对他人都不负责任的态度,可能导致的后果:一是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等;二是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要求赔偿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培训费用等等。
法官建议,劳动者要离职,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呈,届时就可以名正言顺离开,企业没有理由找你“后账”;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劳动者不辞而别,要穷尽寻找、通知甚至公告等手段,限定时间要求劳动者来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法院裁判可能根据查明的事实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64岁的老张在某房地产公司当炊事员已经20年了,期间按月领取工资,也享受公司的各种福利待遇,但从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老张在工作中受伤,申请认定工伤,该公司认为,老张从年满60周岁起,与公司就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变成劳务关系了,不同意认定工伤。
【法官说法】对老张能否认定为工伤,实践中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不同规定存在分歧。但是,《劳动合同法》效力最高,应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为节点,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给老张缴纳社会保险,老张无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且,《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认定工伤,除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外,并无年龄限制。故老张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因为未缴纳社保,所以老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全额支付。
3.劳动者入职时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社保,离职时可否要求补缴及赔偿?
【案例】有的劳动者自愿放弃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而要求把企业应该负担的这部分费用直接发到工资里,有些企业也欣然应允并按约履行。但随后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有前述约定并已履行,则劳动者既领取了其劳动力对价之外的工资,又出尔反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能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如果企业证明不了有此约定,则企业因违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即被劳动行政部门追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4.用人单位以低于实际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时如何赔偿?
【案例】甲实际工资3500元,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1700元为甲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甲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以1700元的标准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甲起诉称,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距,导致自己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远远不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用人单位应该以未足额缴纳部分的工资1800元 (3500-1700)为基数,补足劳动者未享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差额部分。
所以,用人单位切勿为了眼前利益而随意降低缴费标准,因为违反法定的缴费义务,一旦出现工伤后果,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会更重,这与不缴费同理。
一是企业要依法管理,实现源头预防。用人单位要学法用法懂法,将劳动法基本制度引入企业管理,规范用工;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培养企业人文关怀,及时回应职工诉求,尽量协商消解矛盾纠纷。
二是劳动者要加强风险防范,理性维权。劳动者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遵守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信守承诺,一旦出现劳资矛盾,要及时收集整理证据,理性表达诉求,尽量通过工会等组织化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维权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