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被撞身亡,清洁公司老板和小组长分别获刑
来源:中国长安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9-03-12 09:07
还记得去年深检君发布的一则新闻不?
2017年11月26日凌晨,清洁工梁阿姨在深南新洲立交路段的机动车道上作业时,被一辆小货车撞上,梁阿姨从立交桥顶跌落到桥底,当场身亡。2018年4月,深检君逮捕的并不是小货车司机,而是这家清洁公司的老板和该片区的环卫小组长!
而且,批捕的罪名还不一样,清洁公司的老板刘某,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该片区的环卫小组长,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经深检君的小伙伴,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检察官收到了该案的一审判书:在这家清洁公司已对死者家属作相应赔偿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公司老板刘某,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一年两个月,环卫小组长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一年。
案件告一段落,但我们重在普法。来,我们一起将这宗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梳理一下:
问题一:环卫工梁阿姨被撞身亡,谁的责任?
虽然梁阿姨是被小货车撞击后坠桥身亡,但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这家清洁公司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人工养护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货车司机在行车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疏忽大意;环卫工梁阿姨并无过错。因而,这起事故中,清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小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梁阿姨无责任。
问题二:这家清洁公司到底存在哪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简单地说,大致有这么几方面:
这家清洁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投入应有的人员及设备,可以说是作业用车严重缺少、劳动力也是严重不足,用于安全防护的反光锥也没有配备到位。这样,路面无法清扫干净,清洁工就经常需要进入机动车道来清扫,而一旦环卫工进入机动车道,安全防护又不到位,缺少反光锥、没有车辆作为防撞车来停放、没有人员指挥过往的车辆,这是置环卫工人于危险之中啊。
而且,这家清洁公司有千名员工,却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没有对环卫工人进行应有的安全培训,环卫小组长更是随意安排环卫工进入机动车道作业。
更可气的是,为了掩盖环卫工人不足等问题,这家公司经常安排出勤的工人1个人带多个人的GPS定位器。案发后,他们还伪造一些《培训记录表》提交给公安机关等。
问题三:公司老板也不希望有事故发生,这起惨剧,关公司老板什么事?
上面已经讲到这家清洁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老板刘某,作为这家清洁公司的出资人、决策人、管理者、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此不会、也不应该一无所知啊,且他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可能产生的后果。根据《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这就属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而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刑事责任啊。
问题四:那怎么会关环卫小组长什么事?她不也只是一个打工的么?
环卫小组长罗某,作为对环卫作业具有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仅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其属下员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相反却违反环卫作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甚至以此作为打击报复下属的手段,直接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这就属于《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啊。
可以说,这个案子,对普通劳动者、对生产企业、对我们每一个驾驶员,都值得反思和警醒啊。
能平平安安下班回家,这是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人最基本、最朴素的要求,在呼吁我们每一个人务必谨慎、注意安全的同时,我们更想说的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安全风险切忌轻信可以避免,有例证在此,请举起你们的手,负起责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