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访谈篇
来源:山西长安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9-03-15 09:36
郭韬:各位听众朋友们好,欢迎收听由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综合广播联合推出的《以案释法》节目,我是主持人郭韬。《以案释法》栏目是以具有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来诠释法律的过程,通过真实具体的案例,释法说理,推动全民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守法习惯的养成。
暴力作为一种野蛮行为,它本身具有生物性,其实人类文明的发展,就是一步步将我们人类动物性的一面逐渐隐匿,将和平与友好的一面展示出来的过程。当在家庭的互动中,人们的社会性有所削减,动物天性被释放出来时,暴力就可能发生。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说到家庭暴力,我们会很自然地与“殴打”、“谩骂”、“踢踹“、“鲜血”、“泪水”、“伤痛”等这些词语连接起来,让人感觉触目惊心……这部法律的颁布,让家庭中出现的暴力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变得有法可依。今天我们邀请到省妇联权益部白宇琴部长,和大家一起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问题,首先欢迎白部长!
首先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是什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2、家庭成员的范围?
法律意义上:夫妻、父母、子女(含养、继、非婚生关系)、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传统意义上的亲属。(以婚姻法为准)
习俗意义上:少数民族地区的兄弟妯娌、宗亲。
《反家暴法》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同居恋人(同性恋)、离异后未分居等关系)
家庭成员
一种是现实的家庭成员,指因婚姻、血缘、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群体,具体包括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弟妹。
还有一类属于观念上的家庭成员。虽然不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但是具有其他的特定关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也认定为家庭成员,包括:
与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家属。比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等。
前配偶。前配偶之间往往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子女探视的原因,相互之间仍然具有联系,在联系过程中也经常发生暴力伤害的案件。
同居者。指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男女。有观点认为,谈恋爱的人也应当视为家庭成员。我们认为,谈恋爱的人如果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家庭成员,否则将过于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而且这种观点也难以被社会的一般观念所接受。但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生育有共同子女的恋人之间以及像云南地区的有些少数民族,女方要被男人娶3次,确认生育后才正式迎娶;福建、广东一些偏远地区必须要妇女第一胎生男孩才正式结婚的。
实际扶养人。这里的实际扶养,是指没有办理法定收养、寄养手续的情形。比如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且这种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实际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也应当被视为家庭成员。
因委托监护、日常照料关系而长期共同生活的人。比如吃住在雇主家中,长期护理病人、照顾孩子的,具有雇佣关系,有观点认为应当视为家庭成员。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3、哪些人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①本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③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4、遭受家庭暴力以后,该怎么办?
①离开施暴现场,避免矛盾激化,切记不要以暴抗暴。
②注意及时收集保存人证、物证。
③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④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并视情节而定适时出具告诫书。
⑤受伤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并保管好相关证据。
⑥如果面临危险或者无处可去,可到当地家暴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申请临时生活帮助。
⑦可以去当地调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和支持。
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起诉。
⑨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5、家庭暴力为什么取证难:
1、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即发性的特点,外人难以知晓;
2、被害人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同时受到经济条件、法律知识等因素的限制,举证能力不足;
3、受到家庭暴力属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法不入家门等传统观念的影响;
4、亲属、朋友、邻居等知情者多数不愿意作证,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求助时,很多时候以口头调解教育为主,没有及时详细地制作笔录。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来说,显然是很不利的。
6、遭受家庭暴力后,如何采集并保存证据?
①注意收集家庭暴力现场物证,如毁坏的物品,撕坏的衣服,有血迹的衣物、凶器等。
②保存好书证,如施暴者的悔过书、保证书,威胁或者承认施暴的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以及录音,伤害情况录像等。
③寻找证人,如子女、邻居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④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和其他案卷材料等都是证据。
⑤在医院救治过程中,保存好病例、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结论和照片等。
⑥申请司法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⑦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求助的记录。
总结一下家庭暴力的证据
物证:包括施暴工具、被毁坏的家庭财物等;
书证:
1、公安机关报警、接警、出警记录;
2、妇联、居(村)委会、司法所等单位处理家庭暴力的记录;
3、被害人伤情诊疗的病史资料;
4、施暴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言词证据:
1、被害人的陈述; 2、其他家属、近亲属、朋友、邻居或者曾经处 理家庭暴力的人的证言; 3、施暴人的供述;
鉴定意见:
1、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2、DNA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包括记载家庭暴力发生经过的录音、录像等。
其他证据:在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如果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过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就能够证明家庭暴力曾经发生、证明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证明施暴人再犯可能性的大小,因而极其重要。
证人的保护:
家庭暴力的知情人,一般是被告人(施暴人)的近亲属、朋友、邻居等。这些人一般不愿意作证,即使出庭作证,也不愿意当着被告人的面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考虑对证人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比如通过视频方式作证,或者采取在法庭上不暴露外貌、进行声音处理的方法,保证证人安全作证。对于被害人出庭陈述的,尤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更需要注意这点,防止被害人因为出庭作证而受到二次伤害。澳大利亚的一些法院,针对家庭暴力等特殊案件,专门设立了视频作证室,证人通过视频作证时,能够看到法庭内的法官、公诉人,但看不到被告人,法庭内的各方,能够通过视频看到证人,并通过语音系统和证人进行质证。
7、哪些机构在发现家庭暴力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
①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②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③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8、家庭暴力的情节不同,对施暴者的处罚有哪几种情形?
①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①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10、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①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②《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保护令的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④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⑤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11、反家庭暴力是谁的责任?
①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③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④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关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其他措施
(一)加强反家庭暴力刑事、行政、民事保护的衔接
训诫、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预防
宣告禁止令
社区矫正
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进行法律教育等
13、白丝带具有什么样的含义?
白丝带:是反家庭暴力运动的标志。白丝带运动是为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而开展的,以男士为主要对象的宣传活动。佩戴白丝带是一种个人宣言,表示佩戴者承诺本人决不对妇女施暴,面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绝不保持缄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应用
一、办理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
1、依法干预:《反家庭暴力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保障法》、《妇女保护条例》等。
2、及时干预:尽早干预、优先出警等。
3、有效干预:劝阻、调解、当场训诫、带走施暴人或被害人等。
(二)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
1、必须切实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2、对被害人应当给予及时、周到的救治、
庇护和法律援助;
3、对个人隐私、家庭隐私应当保密。
(三)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
(据统计 68%以上的受害人表示,因施暴人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不愿意将其逮捕、判刑。)
1、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2、必须是受害人真实意愿表示,对于受胁迫、强制或恐吓的不在此列(虐待罪260条);
3、不得突破法律规定,对案情严重的、情节残忍的、触犯法律的,不在此列。
(四)特殊保护原则:
对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精神病人、重病患者等。
措施:1、代为告诉(刑九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的,告诉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法律援助。
二、什么是冷暴力?
冷暴力不是专门法律用语,目前也没有法律上的定义。在日常生活中,冷暴力一般指对家庭成员忽视、轻视、不予关注,不过夫妻生活等行为。对于被害人来说,冷暴力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三、家庭暴力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家庭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根据严重程度的区别,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最轻的属民事侵权;中度的属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最严重的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这是根据施暴者的行为依据《刑法》及相关的法律解释规定的罪名来进行认定。
有必要强调的是,即使是家庭暴力犯罪,也不要求一定造成了损害后果,因为《刑法》除了处罚既遂犯,也处罚未遂犯和中止犯,对于后两种类型的犯罪,不以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哪些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或者取得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谅解的案件,一般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哪些不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施暴人具有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不良前科的案件,应当依法判决,不宜酌情从轻处罚。
坚决反对以暴治暴
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杀死施暴人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如何实现量刑?
在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杀死施暴人的案件占到了较大比例。在江西省女子监狱进行的调查表明,在押的105名女性杀人犯中,有43人是因杀害丈夫而入狱,占到总人数的40.95%。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暴力犯罪的女性服刑人员占到三分之一,其中又有三分之一的是因为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最终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杀害施暴人,对于这一类故意杀人案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依据何种理由从宽处罚。
如何实现量刑适当以及量刑均衡化,是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审判亟待解决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杀死施暴人的案件,宜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的刑罚;如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案发后真诚悔罪,施暴人的亲属又同意谅解的,也可以宣告缓刑。
理由如下:
⑴这类案件的被害人,也就是施暴人,具有严重过错;
⑵被告人是在忍无可忍,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与那些动辄行凶杀人的、动机卑劣杀人的,在量刑上应当有较大的差别;
⑶公众对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抱有较大的同情,有的被害人亲属也同意甚至主动要求谅解被告人,故判处较轻的刑罚,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
⑷被告人很多时候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孩子和老人的扶养人。一旦入狱服刑,整个家庭都陷入困境,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如果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不能适用假释,不利于其尽早返回社会,尽快恢复稳定的家庭关系。
感谢白部长给大家做的反家暴法律解答。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下周同一时间欢迎继续锁定由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综合广播联合推出的《以案释法》,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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