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考驾照 枪手、考生、牵线者均被判刑!
来源:山东高法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11-05 08:37
想考驾照又没信心通过考试怎么办?
当然是多做练习题、加强培训啦!
然而却有人想通过作弊获得驾照,
不管是“牵线者”
还是请人代考或自己帮人当“枪手”,
都撞到枪口上!
本以为只是件小事,
没想到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科目一考试多次没通过,请求替考
栗小凤和贺欢是同一个驾校的培训学员,由于二人年纪相仿,经常在一起聊天“贺欢,能不能帮个忙?我驾照的科目一考试一直没有通过,你知道我是初中文化,一直想考个驾照。但是实在是学不懂,要不你替我去考吧?”栗小凤恳求道。“能不能替考啊?会不会被发现?”贺欢听了,有些忐忑。“这就是普通考试而已,不会有风险,放心吧。”
后经该驾校的经营者高明明再次劝说,“如果贺欢帮助栗小凤通过贺照考试,给其1000元的好处费”,经不住软磨硬泡和诱惑,栗小凤将自己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给高明明,高明明开车带贺欢去德州市车管所旁考试现场,帮助其通过了科目一考试。
根本不是本人,监考老师报警
2018年2月5日,贺欢在德州市车管所考试中心,代替栗小凤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在候考大厅被监考人员发现后报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小凤在被告人高明明经营的驾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后被告人贺欢在高明明的帮助下应栗小凤的请求,在德州市车管所考试中心,代替栗小凤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并通过了该考试,在代替栗小凤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后报警。
侥幸心理要不得,三人都获刑
陵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明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栗小凤让她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贺欢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被告人构成代替考试罪。
鉴于被告人高明明、栗小凤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减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欢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均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明明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贺欢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栗小凤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有关考试作弊的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