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雅亲属起诉陈岚案一审宣判
来源:上观新闻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12-03 14:49
原标题:王凤雅亲属起诉陈岚案一审宣判:陈岚需赔礼道歉并赔偿
12月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河南女童王凤雅亲属起诉上海女作家陈岚侵犯名誉权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令被告陈岚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岚”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美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岚部分言论超出限度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王凤雅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双侧眼球内母细胞瘤。为给女儿筹措相关医疗费用,原告杨美芹通过微信、水滴筹等途径寻求社会救助,陆续获得爱心捐款。后部分社会公众对善款用途产生质疑,所发网文引起关注,原告杨美芹不断收到含指责、诅咒等内容的短信。
被告陈岚系新浪微博认证加V的注册用户,基本信息及微博认证的个人身份信息为“作家陈岚”,至本案起诉时显示粉丝数为数十万人。被告陈岚通过上述实名认证的微博,于2018年4月至6月期间陆续发布涉及女童王某家属的言论,包括“骗捐”“虐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实名报警”等内容。2018年5月初,王凤雅去世。原告王太友以捐款形式交付当地慈善会1千余元。
法院认为,陈岚对原告杨美芹网络个人求助事件予以关注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及评论,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本身并无不妥。但基于其在网络空间的特殊身份和较大影响,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杨美芹作为个人网络求助者在享有受捐助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披露必要的信息。对于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而引发的社会舆论,应当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
陈岚在发布部分事实性内容时,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但在被告发布的博文中,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等多句概括性事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从被告获知的信息来看,亦得不出以上结论。因此,上述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发表讼争博文的平台为新浪微博,基于新浪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对于社会的显著影响力,故判令被告通过该平台在适当时间内以置顶方式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本案名誉侵权足以导致原告杨美芹的名誉显著降低,给原告杨美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酌情确定赔偿律师费5000元。对其他损失,因依据不足,未予支持。此外,根据相关博文内容,文中所指家庭应当理解为王凤雅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与该身份不符,故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
名誉权免责事由为何不适用?
在今年8月14日一审开庭时,陈岚多次辩称,自己并非凭空捏造事实,而是在听“可信任的”志愿者从前方转述情况后,作出了诸如“小凤雅已去世”等后来被证明的错误判断。虽有过失,但考虑到王凤雅亲属未能及时公开小凤雅的救助情况,仍属于舆论监督范畴。
“在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中,确实有几种情况可以免责。”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金可可说,首先是真实性抗辩,行为人所传播的信息内容只要属实,纵然使民事主体名誉受到贬低,也不必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其次,舆论监督者,特别是媒体和记者,也无法绝对保障其传播内容完全符合真实情况,所以法律也不要求其保证所发布的信息绝对真实。
但是,媒体和记者在发布相关信息前仍应就消息来源及其真实性进行查证,在无法确保消息来源真实性的前提下应谨慎发表言论;如果尽到了合理的查证义务,即使所述失实,也不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如未尽到相应查证义务而发布相关失实信息,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有可能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被告是一名网络大V,不是媒体,但考虑到她的社会影响力,也不宜把她视作一个普通人。我认为,她承担较普通人更多的查证义务是比较合理的。”金可可说。
法院判决书亦指出,陈岚在无法确保消息真实性的前提下,理应继续求证,同时谨慎发言,但她却使用过激言辞攻击小凤雅亲属,超出了法律许可的免责范畴。
乱象频发,个人慈善应如何监管
在上海师范大学哲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韩思阳看来,小凤雅案中陈岚言论确有不当,其中暴露出我国在慈善领域存在的一些管理问题,更应引起重视。
“和个人慈善行为相比,组织化慈善具有规范、专业、高效、便于监管等特点,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这点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慈善法中也有所体现。”韩思阳说,他注意到,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有专门的“视网膜母细胞瘤患儿关爱基金”,虽然其善款使用账目并不向全社会公开,但会向捐助人公开,“如果当初向小凤雅伸出援手的是这个基金会,或许就不会有现在这些纠纷。”
遗憾的是,目前国内此类慈善行为远不能满足随时可能出现的慈善需求。此时,作为在捐助人与受助人之间提供信息分享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运而生。但因缺乏有效监管导致资金使用情况不明,不少网友都曾表示自己的爱心“受到欺骗”。近日,有媒体曝光了知名募捐平台“水滴筹”工作人员大量扫楼、编故事以增加募捐金额,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此类企业的怀疑。
韩思阳说,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慈善互联网平台“第三方义务”的法律规定,但国家网信办制定的一系列针对互联网行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普遍包含类似规定,建议类推适用。“目前我国‘第三方义务’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搜集、审查机制。类推到个人慈善领域,相关企业应建立受助人善款使用账目公开制度,要求受助人在承诺公开账目的前提下才有资格申请慈善众筹,并借助社会公众力量对善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