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神器为调查撑腰,取证难不再是问题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5-09 09:26
最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有了执行调查令,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律师可持调查令向指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收集调查证据。
4月28日,在申请执行人临猗县瑞帝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员顺兴律师的申请下,临猗县人民法院开出首张调查令。
该案被执行人山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太原小店区,履行能力、财产状况需去公司所在地进一步调查。为了快速和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代理律师提交了调查令申请书。员额法官姚玲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研究讨论同意后,报执行局长签发了调查令。
这是临猗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运城中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首次尝试在执行程序中发出的律师调查令。
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很难自行收集调查财产线索,从而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债权及时实现。要查清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有无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需花费执行人员大量精力,有时还穿梭在各地去收集调查。在“案多人少”的现状之下,这无疑将耗费执行人员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执行环节调查令制度的推出,意在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缓解法院执行工作压力,使得执行人员能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其他执行事务中,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申请人代理律师员顺兴说:“调查令对我们来说犹如一把‘尚方宝剑’,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前,想调查取证可谓困难重重、举步维艰,现在有了调查令,调查通顺多了。有了更多的主动性,能够最大程度地挖掘线索,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也让我们律师在解决执行难上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
知识拓展:
1、什么是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
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申请人授权委托的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2、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可调查哪些证据?
调查令适用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
①被执行人的基本主体信息;
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③被执行人近亲属的基本主体信息;
④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况;
⑤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3、什么证据不能调查?
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
②涉及商业秘密的;
③与执行案件无关的;
④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4、律师申请调查令时需要什么?
律师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②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③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
④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5、调查令上都有什么内容?
一份合格的执行调查令应具备下列要素:
①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③接受调查人的名称;
④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⑤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⑥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⑦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⑧申领人或者持令人领取调查令及回执的签名和日期。
6、调查令的有效期是多久?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