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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张要及时诉讼亦有“保质期”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古海珠 | 发布时间: 2022-09-23 09:51

  法律从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逻辑起点。现实中我们常常为熟人借款、做担保、当保人,殊不知,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都是有“保质期”的,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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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1993年至2003年期间,乙公司与丙公司陆续从原告丁某处借款共计390万元,随后乙、丙公司改制为甲公司,被告戊为其中的1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截止2021年11月,被告甲公司归还了111万余元,仍有278万余元本金及利息未能清偿。原告遂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戊对上述借款中担保的1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甲和被告戊分别提出抗辩,称原告丁某多年来未向其催要过借款,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均已过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因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已过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赋予了我们许多权利,大家有权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自己要积极主张权利。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中,债权人需在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切莫躺在权利上“睡觉”,也不要因面子问题怠于行使合法权利,一旦权利“过期”,将承担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