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顺风车”发生事故,该由谁“买单”?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4-08-28 09:56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典型的互助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但当无偿搭乘“顺风车”时
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刚驾驶的解放牌货车与卢某驾驶的五菱牌货车相撞,五菱牌货车失控后撞上道路南侧树木,致无偿搭乘卢某驾驶车辆的王某兴当场死亡,卢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刚与卢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兴不负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兴家属要求杨某刚和卢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55140元,后王某兴家属与杨某刚达成协议,由杨某刚赔偿王某兴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30000元,不足部分不再由杨某刚承担。但后续王某兴家属与卢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便将卢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主张其各项损失共计1055140元,扣除杨某刚赔偿款,剩余损失425140元由某保险公司和卢某赔偿。
裁判结果
本案中,卢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额为10000元/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王某兴的合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按约理赔。但王某兴系无偿搭乘被告卢某驾驶的车辆,该车辆系非营运车辆,符合好意同乘的情形,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基于好意同乘行为的助人性质,在侵权人即同乘提供者有过失的情况下,依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同乘提供者赔偿责任,故酌定减轻卢某3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王某兴家属请求的合理损失共1003060.83元,除杨某刚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外,依照事故同等责任,卢某应承担赔偿金额为411530.42元,酌定减轻30%的赔偿责任后,应承担288071.29元。卢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车辆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已在赔偿限额范围内将10000元赔偿款赔偿到位,故卢某还应赔付王某兴278071.29元。
典型意义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互帮互助的行为,该行为维护了善良风俗,有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在发生事故后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既是对搭乘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驾驶人善意的认可。但好意同乘并非绝对免责,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驾驶人应做到谨慎驾驶、安全驾驶、时刻遵守交通规则,搭乘人自身也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莫让好心变坏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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