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诈骗“手机口” 勿做电诈“工具人”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4-09-05 09:41
新型电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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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申某从手机软件“飞机”上联系一陌生男子并添加QQ好友,申某使用一部手机与陌生男子拨打QQ视频电话,将视频画面对准另一手机界面,在陌生男子的指示下,拨打被害人电话,并同时打开两部手机的免提功能,由陌生男子通过QQ与被害人进行电话通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此期间,被告人申某在旁等候直到通话结束。通过架设“手机口”的方式申某帮助诈骗分子骗取被害人转账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申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参与、帮助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与其他诈骗类案件相比,比较特殊的是被告人申某只是通过拨打“上线”提供的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充当诈骗分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桥梁”,虽然自己并没有直接与被害人对话,但是其行为客观上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因此申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其在本起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认定为从犯,最后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什么是“手机口”诈骗?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部手机与境外诈骗分子联系,另一部手机根据诈骗分子的提示,拨打国内被害人的电话,实现语音中转,实现人机分离,以此掩饰诈骗电话的真实归属地,从而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诈骗分子通常将“手机口
”业务包装成“高薪”兼职,瞄准急需用钱的人群,让“兼职者”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新绛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