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已成往事 让彩礼归于“理”
来源:新绛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2-11 09:04
新绛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小刘(男)与小王(女)通过媒人介绍后,于2024年3月开始以结婚为目的恋爱。随后双方及父母开始谈论订婚事宜,小刘通过媒人向小王给付彩礼20000元,同时给付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取消婚约。小刘要求小王退还彩礼及黄金首饰,但小王拒绝退还,遂诉至新绛县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该案由调解员薛学诗先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先联系了小王,告知了案件情况,小王称其在外务工,可通过其母亲沟通此事。调解员遂联系了小王的母亲,其称愿意归还彩礼及黄金首饰,但要求小刘一家上门来拿。调解员认为双方因此事已产生矛盾,面对面更易产生纠纷,遂劝说小王母亲,两个孩子已无法再走到一起,与其纠缠不清、争吵不断,不如好聚好散,本着了事的态度解决问题。最终小王母亲同意由调解员出面来解决问题。

在做通小王这边的工作后,调解员联系了小刘,小刘却提出双方恋爱期间,小刘多次给小王发红包、转账,约有一万元,应当返还。调解员告知小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小刘给小王在节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红包、转账等不属于彩礼,小王可以不返还,其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在听取调解员意见后,小刘同意放弃索要该一万元。最终,双方于2025年初到新绛县人民法院,小王家人将20000元彩礼及黄金首饰归还,小刘撤诉,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近年来,彩礼问题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涉彩礼纠纷给予了规则上的指引。
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双方因彩礼返还发生纠纷时,对明确为彩礼的金钱及黄金首饰,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争议,但对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是否应返还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该条规定区分了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和彩礼,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通讯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