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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三起有毒有害食品案改判

来源:运城日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07-24 15:30

垣曲检察院提请抗诉的

三起有毒有害食品案改判

  近日,由垣曲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过原审法院再审后,均得到改判。 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垣曲检察院开展了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其间,发现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被告人因为在做包子、油条的面粉里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含铝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决缓刑,并处罚金,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三被告人在被宣告缓刑的同时,均未附加“禁止令”,即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活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三被告人所经营餐饮店铺对周边居民心理产生的恐慌和不必要的担忧,提高三被告人对食品服务行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敬畏感。

  考虑到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垣曲检察院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请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三案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支持抗诉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10日决定由垣曲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三案进行再审。7月10日,垣曲县人民法院在维持一审生效判决的基础上,对三被告人增加了“禁止令”,确保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忠实履行。 另外,根据上述案件折射出的食品监管漏洞问题,检察院已向相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强调不仅要对关系民生民利的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更要筑牢食品销售者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防线,促进市场规范运行、诚信竞争、良性发展,甚至将法庭搬进社区,让老百姓更为直观、深刻地认识法律,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