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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法院创新诉前鉴定机制减诉累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08-08 09:20

缩短鉴定周期 提升审判质效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靳彦 候建)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便当事人在诉前进一步明确诉求,遏制重复鉴定,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近日,河津市法院对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诉前调解中需要且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事项试行诉前司法鉴定工作,探索案件审理新路径,力争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减轻当事人诉累、合理确定鉴定事项,提高司法服务能力。

  近年来,河津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逐年递增,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持续增多。因诉讼司法鉴定效率低周期长,导致案件审限延长。为缓解因鉴定周期过长带来的审限压力,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前期进行大量调研的基础上,该院大胆探索将上述类纠纷鉴定前置到诉讼服务中心,由诉讼服务中心在诉前委托司法鉴定。

  为规范诉前委托鉴定操作运行,该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诉前司法鉴定管理暂行规定》,科学细化操作规程。诉前调解中心发现案件诉讼请求涉及司法鉴定事项的,而且案件范围和时机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可以申请诉前司法鉴定。诉前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诉前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当即向被申请人送达诉前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其是否同意法院按诉前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诉前鉴定,则不适用诉前鉴定程序;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同意由运城市中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签署书面意见,启动诉前鉴定程序。诉前鉴定程序启动后,由诉前调解中心组织当事人进行鉴定材料的质证,明确鉴定事项和要求,并出具鉴定委托书,连同当事人提交的相关鉴定材料,交给鉴定窗口负责人。由窗口负责人将上述材料移送运城市中院司法技术处进行委托鉴定。鉴定结束后,由鉴定窗口负责人将鉴定意见书移交给诉前调解中心,由诉前调解中心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诉前调解中心应根据鉴定结论组织当事人继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立案。诉前调解中心建立诉前鉴定案件台账,做好诉前鉴定案件流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