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创庭后会议制度试行
来源:山西日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10-29 17:01
“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性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界定和采纳有了操作性规定
10月26日,记者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被告人任某国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召开了庭后会议。此举为全国首创,也是《办理刑事案件庭后会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庭后会议规定》)后的首次试行。
长期以来,对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六条中所明确的“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性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的外延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庭外征求意见,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严格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诉权,提高刑事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省高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共同制定《庭后会议规定》。
该制度主要解决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立功、附带民事调解结果、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等有利于被告人的以及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存疑事实,经庭后补充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及情形,征求控辩双方意见。
此次庭后会议由该案审判长主持,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场参加,被告人任某国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出具证据的公安人员到会说明情况。该存疑事实系辩护人当庭提出,补充到案的证据有利于被告人但不影响该案定罪量刑,控辩双方经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详细了解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后,一致表示无异议。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依据《庭后会议规定》,对新收集的两份证据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