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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会签《关于在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的实施意见》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5-10 09:56

  运城长安网讯  为深入贯彻执行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加强在检察机关派驻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近日,垣曲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在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共12条,明确了值班律师的选任、值班方式、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等规定。其中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在检察环节没有辩护人且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帮助。

  为方便工作开展,垣曲检察院专门设立了派驻值班律师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等,方便值班律师电子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现场见证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切实推动司法办案的高效办理和公平正义。

  《实施意见》的制定及派驻值班律师办公室的成立,是垣曲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新刑诉法,执行值班律师相关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后,垣曲县院将积极探索,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应用,积极构筑新型“检律关系”,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生根,取得良好效果。(贾晓康 赵丽玲 )

  法条链接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