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庭“搬”到了当事人家里
来源:垣曲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8-25 15:50
近日,阴雨连绵不断,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使案件审理能够如期进行,垣曲法院法官张宝选带着助理、书记员等人,将法庭“搬”到了当事人贾某家里。
原告刘某称2014年原、被告共同用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在垣曲县皋落信用社贷款26000元,约定原、被告各自使用一半,各自还一半,到期后,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推诿不还,使原告的征信受到影响,无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自己将全部款项还清。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原告13000元整。
原告刘某起诉后,该院速裁法官了解到该案被告贾某现因煤气中毒、脑梗死等导致无法行动,言语表达不清,由妻子在家照料,决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张宝选法官在收到该案后,上门了解了被告贾某的家庭情况,表示根据贾某的情况,可以为贾某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但贾某妻子谢绝了,表示自己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考虑到贾某身体无法行动,而其妻子需要在家照料不能离身,法官将开庭地点定在了贾某家中。预定的开庭这天,虽然下着雨,并没有阻挡正常开庭的步伐,法官及助理、书记员、法警带着笔记本电脑及院里最新配备的便携式打印机,经过一个小时庭审后法官组织双方现场进行调解,因被告履行能力问题最终没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审理,该院认定2012年1月7日原告刘某以自己名义从垣曲县皋落信用社贷款2万元,和被告贾某协商各用一万元,2014年4月30日办理转贷手续,借款本金转为26000元。后被告贾某陆续还给原告刘某1000元,原告从被告家拿走一只鸡、一只鹅价值共计200元。2020年8月6日原告将该笔贷款还清。现该案已经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贾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8800元。
垣曲法院近年来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原则,为群众提供最大便利,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便民利民措施,采取多方式、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努力使每一个群众在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