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司法 >

非法经营触刑律 不思悔改 销售假药受惩处 数罪并罚

来源:新绛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9-09 16:13

  

非法经营触刑律 不思悔改 销售假药受惩处 数罪并罚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一些犯罪分子却利欲熏心,将罪恶的黑手伸向药品的销售。近日,新绛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吴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9万元,将其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摘要

  2019年2月至5月份,被告人吴某为非法牟利,在温某(另案处理)处进购药品,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支付药款,温某则通过快递向被告人吴某提供药品,吴某再通过快递向某些药店或个人销售。后温某兜售假药东窗事发,相关药品被扣押并全部下架处理。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在温某处扣押的药品进行检验后,结论为不符合规定。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安机关送检的温某销售的药品作出认定,结论为假药。

  2020年9月28日,吴某因为犯非法经营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年10月12日,吴某因涉嫌销售假药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非法购进假药,并销售给他人,涉案金额65435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可从宽处理,对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吴某在犯非法经营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其判决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9万元。将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吴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某医药有限公司资料三十份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