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代理费用 竟伪造社区推荐函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11-16 10:37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聂向旭)近日,运城中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代理人”马某某提交虚假授权委托材料,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马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自觉缴纳了罚款。

运城中院速裁团队在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主审法官发现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马某某既非律师,亦非法律工作者,其以公民身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查明,马某某为以公民身份代理该案而向本院提交虚假委托材料,妨碍正常审理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代理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人员,马某某为赚取代理费用,伪造社区推荐函,存在提供虚假委托材料的情形。主审法官指出马某某提交虚假委托材料的问题后,马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诚恳悔过,并提交了悔过书。
运城中院结合马某某的行为性质、后果、危害程度及其本人的悔过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人民法院温馨提示
1、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代理人时一定擦亮眼睛,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仔细核实,确保其为合法诉讼代理人,以免损害自身权益,增加诉讼成本。当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也会对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进行核实,核实其为本人或具备代理权限后方可参加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在参加诉讼活动时,应具备相应的代理权限,并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代理手续,遵守法庭规则,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人民法院会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