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诚心的感谢信 送给用心的法院人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3-07 14:45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聂向旭)2022年2月28日,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夏县胡张乡西晋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学军及村民代表一行来到运城中级人民法院,向审监庭法官送上写有“八载讼案正曲直,一堂明镜断是非”的锦旗及感谢信。

2003年2月26日,原审原告西晋村七组与原审被告华龙公司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西晋村七组如约将91亩土地交给华龙公司使用,华龙公司交付租金。后华龙公司将其资产转让给原审第三人麦格公司。2008年至2013年,西晋村七组收取了原审第三人即实际使用人麦格公司的租金。
但自2014年2月26日起,华龙公司未按约定交付租金,直至2014年8月12日,共欠租金23887.5元。期间经多次催要,华龙公司拒不支付所欠租金。西晋村七组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华龙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并恢复土地耕种。
该案先后经过多次审理,共历时8年,但当事人均不满意,继续进行诉讼。
2021年,西晋村七组通过信访申诉的方式寻求法律帮助,在收到信访申诉材料后,运城中院认真研判,决定对本案进行立案再审。
在充分了解案情并实地调查后,合议庭认为西晋村七组直接收取麦格公司租金的行为,系对转让行为的认可,应视为合同相对方已变更为麦格公司。麦格公司2014年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租金,且确实已经不具备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现西晋村七组提出解除合同,麦格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该合同应予以解除。
据此,运城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原审原告西晋村七组与原审被告华龙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由原审第三人麦格公司支付原审原告所欠租金。由于麦格公司未提出反诉,判决书向当事人释明,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项,可在对麦格公司投资建设的厂房等不动产进行评估后,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
该判决充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长达8年的信访案件最终得到圆满化解。
在村民代表送完锦旗后,审监庭庭长程亚丽邀请一行人进行座谈。村民表示,感谢运城中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作出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实际情况的判决书,为全体村民的维权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