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秩序 彰显司法权威——永济市人民法院开出2022年首份司惩“罚单”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3-15 10:31
运城长安网讯 (通讯员 孟新磊)近日,永济市人民法院对一名当事人依法发出2022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准备开庭前,被告张某趁原告高某不备,用手击打原告高某头面部两下、用脚踢踹高某腹部两下。法院干警迅速将张某拉开。
经批评教育,张某向法院提交检讨书。鉴于张某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永济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张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
当事人及其他来访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安全有序的司法秩序,是其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诉讼活动的保障,也是彰显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在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哄闹、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或者侮辱、殴打当事人,严重扰乱法院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将给予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