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撤案 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被刑事追究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3-25 09:25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王康燕)“我就只是用棍子在儿子手上敲了两下,真不是想打伤他,感谢检察官为我主持正义”。针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件,绛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此案,保障无罪的人不被刑事追究。
2021年6月29日14时许,吉某某因不满儿子向其收取灌溉电费一事,将其儿子经营的樱桃园大门用链锁锁住,后停留在原地等候。17时30分许,被害人携带钢筋钳到该樱桃园大门前剪链锁时,与吉某某发生冲突,吉某某使用木棍敲击被害人的手部,致被害人的右手第五掌骨骨折。
2021年7月22日,经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2年伊始,绛县人民检察院与绛县公安局共同设立了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办公室常驻员额检察官积极能动履职,对侦查机关立案后久拖不决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不捕、退补后未移送案件进行梳理,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主动担当,依法监督撤案,该起案件就是其中一件。检察官通过阅卷、走访,与侦查人员及公安法制科沟通交流后,认为吉某某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二人之间虽有矛盾,仅是因家庭经济问题引发,吉某某没有伤害亲生儿子的动机。其使用木棍敲击被害人的手部,目的是阻止被害人开锁,特别是在被害人当场强调手疼的时候,没有再继续实施殴打行为,吉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仅仅以轻伤鉴定就定罪处罚,既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有违常识、常情、常理。
据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该案作撤案处理。近日,绛县公安局已作出撤案决定。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当依法监督撤销案件。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职责,有权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今后,绛县检察院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对接,通过提前介入案件、立案监督、联席会议等方式,严把证据关、法律关,努力规范司法权的运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