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车不带口罩还殴打司机!运城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判了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4-18 10:50
近日,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革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革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运城法院受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2021年11月20日8时许,司机张某驾驶102路公交车行驶至夏县新建北路红旗巷口时,发现刚上车的乘客王某革没有佩戴口罩,遂对其进行劝导,王某革不听劝导与司机发生争吵。行车途中,王某革将口罩拿在手中,多次摇晃、拉拽公交车的安全门,并通过安全门空隙撕扯、殴打司机。
周围群众纷纷进行劝阻,张某让车内乘客帮忙报警,但王某革威胁乘客不准报警,并继续辱骂张某,还将公交车内的收音机踢坏;公交车在十字路口左转弯时,王某革突然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并准备拔车钥匙,还用消毒水壶砸公交车司机。张某出于对乘客安全的考虑,将公交车停靠在交警岗亭门口,闻讯赶来的两名公安交警当场将王某革制伏。
案件发生后,夏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立即对王某革立案侦查,2022年3月,夏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向夏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4月13日,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革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夏县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佩戴口罩是疫情防控的需要,每个公民都有积极配合的义务。被告人王某革不能正确对待司乘人员对其的劝导,在公交车行驶中对驾驶人员进行辱骂、拉拽、殴打,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王某革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